永安專欄-製造業5年免稅租稅優惠解析
永安專欄-製造業5年免稅租稅優惠解析
2009-07-07 工商時報
為促進民間投資,以提振製造業之投資意願,行政院於98年5月27日核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
依規定申請適用者得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應依財政部訂定之五年免稅計算公式計算,免稅之稅額計算雖然與增資金額無關,但減免稅額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投資總金額之資金來源不限於增資,亦可以借貸或其他方式支應;計畫執行應於97年7月1日後,與增資時點沒有必然關係;計畫中購置之機器設備可同時適用自動化投資抵減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除上述考量外,尚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率不得低於10%。相關適用條件、申請期限等簡述如下:
*適用對象:
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且設立或增資實收資本額應有新台幣50萬(製造業)或新台幣10萬(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資本來源應為現金或未分配盈餘,即符合申請之條件。
*申請期限:
1.97年7月1日起至獎勵辦法發布前新設立或增資:以獎勵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2.獎勵辦法發布後新設立或增資:以新設立或增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且於98年12月31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3.增資次數達2次以上者,公司就其中一次增資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五年免稅核准;申請免稅產品項目或勞務類別達2個以上者,亦應包含於同一個投資計畫中,申請適用五年免稅。
*投資計畫:
1.製造業至少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新台幣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新台幣10萬元。
2.投資總金額越多,可減免之稅額上限越多。
3.投資總金額=土地+購置或新建之廠房+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五年免稅起算年度:
於完成證明申請時選擇,或向財政部申請,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其延遲期間,自投資計畫完成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其他適用要件:
1.不得與新興之獎勵重覆申請。
2.原新興計畫更改適用五免辦法,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同時廢止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申請。
(本文作者嚴文筆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2009-07-07 工商時報
為促進民間投資,以提振製造業之投資意願,行政院於98年5月27日核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
依規定申請適用者得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應依財政部訂定之五年免稅計算公式計算,免稅之稅額計算雖然與增資金額無關,但減免稅額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投資總金額之資金來源不限於增資,亦可以借貸或其他方式支應;計畫執行應於97年7月1日後,與增資時點沒有必然關係;計畫中購置之機器設備可同時適用自動化投資抵減及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除上述考量外,尚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率不得低於10%。相關適用條件、申請期限等簡述如下:
*適用對象:
製造業及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且設立或增資實收資本額應有新台幣50萬(製造業)或新台幣10萬(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資本來源應為現金或未分配盈餘,即符合申請之條件。
*申請期限:
1.97年7月1日起至獎勵辦法發布前新設立或增資:以獎勵辦法發布施行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2.獎勵辦法發布後新設立或增資:以新設立或增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且於98年12月31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
3.增資次數達2次以上者,公司就其中一次增資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五年免稅核准;申請免稅產品項目或勞務類別達2個以上者,亦應包含於同一個投資計畫中,申請適用五年免稅。
*投資計畫:
1.製造業至少購置全新之機器、設備或技術新台幣50萬元,製造業之相關技術服務業應達新台幣10萬元。
2.投資總金額越多,可減免之稅額上限越多。
3.投資總金額=土地+購置或新建之廠房+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五年免稅起算年度:
於完成證明申請時選擇,或向財政部申請,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其延遲期間,自投資計畫完成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其他適用要件:
1.不得與新興之獎勵重覆申請。
2.原新興計畫更改適用五免辦法,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同時廢止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申請。
(本文作者嚴文筆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