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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ISP條款 立法有漏洞

著作權法ISP條款 立法有漏洞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7.01


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條款」,今年5月上路,但律師發現問題,條文中沒有規定使用者主張回復網頁內容的期限。如果使用者過了兩、三年,才要求ISP業者回復網頁內容…怎麼辦?


律師指出,要是使用者太晚要求回復,權利人可能會錯過民、刑事的追溯期限,甚至連ISP業者也無法回復檔案。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出爐,智慧財產局昨(30)日召開公聽會,請來各大ISP業者與權利人團體交流意見。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指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權利人在網路上發現侵權著作後,可以通知ISP業者將該侵權著作取下。

但如果使用人自認沒有侵權,可以發「回復通知」給ISP業者,此時權利人如果沒有在十天內提起訴訟,ISP業者必須在14天內回復使用者的著作。

賴文智質疑,由於刑事、民事的追溯期限各只有六個月、兩年,如果使用者過了兩、三年,才要求ISP業者回復網頁內容,權利人根本無從提起告訴,ISP業者的技術恐怕也沒辦法再回復其網頁內容,智慧局得想辦法填補這個漏洞。

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並規定,權利人的通知內容如果不符規定的話,ISP業者可以在接到通知的七個工作天內要求權利人補正,但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與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皆擔心,網路侵權的速度極快,七天的時間恐怕過長,建議縮短成三天。

BSA共同主席蔡文宜表示,網路侵權的擴張極為迅速,以新上映的電影「變形金剛二」為例,如果盜版片被人在網路上流傳七天,對權利人的影響極大。

不過,台灣寬頻、中華電信等ISP業者認為,ISP業者為了這個條款,每天都要耗費極大成本處理案件,縮成三天恐增加負擔;雅虎也強調,一般通知取下案件都會在24小時之內處理完畢,保證絕對不會拖延。

TFACT執行長楊泰順則希望ISP業者不要過度緊張,他強調權利人通常只會控告侵權者,除非是ISP業者遲遲不肯配合移除侵權著作,不然權利人一般不會控告ISP業者。


【2009/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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