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司治理特區董事忠實義務 及於全體股東

公司治理特區董事忠實義務 及於全體股東

【經濟日報╱陳梅萍(公司治理協會特約研究員) 】 2009.06.24

公司董事究竟對誰負有忠實義務?是僅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還是對個人股東、員工或債權人也同樣負有忠實義務?關於這個問題,在美國法上,多數學者與判決皆認為公司董事與信託法上之受託人相同,不僅是公司的受託人,同時也是為股東利益執行業務的受託人。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所為之行為本應為公司利益而考量,但基於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具有相同意義之解釋,且股東為公司實質所有者,公司所獲得之利益最後終將歸屬於股東,經營者之行為應為股東之利益而為之,因此基本上應可認為董事對股東負有忠實義務。

相對在日本法上,日本公司法第355條(舊商法第254條之3)規定,董事負有遵守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為「公司」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而我國公司法第23條也同樣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日本及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可知,負責人忠實執行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董事所負忠實義務之對象僅限定於公司而不及於一般股東,換言之,可向董事請求賠償之人也應僅限於公司。

由以上說明可知,如依美國法之解釋,董事對公司及股東皆負有忠實義務,即使董事之行為並未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甚至董事積極為公司謀求利益但仍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仍有可能違反對股東之忠實義務。但相對依日本及我國法之規定,董事僅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因此當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有所衝突時,如董事因為謀求公司利益而損害股東權益時,並不會構成忠實義務違反的問題。

在這種邏輯推論下將會出現,只有公司可依法向董事請求民事賠償及提起刑事背信罪之告訴,但對於公司實質所有者的股東卻不得向違反忠實義務董事主張權利的矛盾現象。並且,依我國現行法規定,當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有所衝突時,如董事因為謀求公司利益而損害股東權益時,並不會構成忠實義務違反的問題。而且國內多數意見也同樣認為:公司存續之目的是為追求公司整體利益,應將公司利益視為多數或全體股東之利益,即使因此侵害個人股東權益,也可因此免責。

然而事實上,公司利益也未必與全體股東利益一致,例如公司決議對員工為高額分紅配股時,將有損全體股東之利益。同時依我國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及實際運作現況來看,公司經營權多為大股東所掌控,董事會也直接或間接由其掌控。經營者(大股東)所為之決議,大多時候都無法避免與一般少數股東利益相衝突之問題。因此建議參考美國法的規定,應將董事所負忠實義務之對象及於全體股東,以避免陷入概念法學的盲點,並且少數股東也可依法對董事提起訴訟,以保障權益。

【2009/06/23 經濟日報】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