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專論-後金融風暴企業配息之法制思維探討
資誠專論-後金融風暴企業配息之法制思維探討
2009-05-19 工商時報
公司股利之發放,係股東除出售產生之資本利得外,回收投資的主要收益來源,不過在當前銀行利率處於低檔及股價因金融風暴影響,短期內不太有機會表現。因此企業若能以穩定的現金股利政策,吸引法人投資,不啻為一帖良藥。
日前,經濟部研擬放寬資本公積只能發配新股給股東之規定(公司法第241條),該新政策並有助於企業提高發放現金股利的彈性。
現行我國公司法就股利之分派,主要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一節,其種類有2─股票股利(又分為盈餘轉增資、盈餘公積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及現金股利(公司法第232條、237條、240條)。而股利分派之前提,則限於公司有盈餘或無虧損之情形。(自設立登記後,如需2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分派建業股息,為例外規定。)
此規定若從資本維持及債權人之保障而言似乎合理,但因未考慮列公司長短期償債能力,此點對企業股利政策之運用而言,似嫌僵化。揆諸美國關於公司股利政策之規範,相較於我國則更為細膩,並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值得進一步研究,其立法說明如下:
(1)雙重無償債能力檢測法(The Dual Insolvency Approach):係指企業須通過現金流量及資產負債表之雙重檢測,方得發放股利。前者係檢測若企業於分派股利前後無償債能力,則不得分配股利;後者則以企業是否有足夠之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為判斷標準。此乃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e Act之規範。
(2)簡捷股利政策(The Nimble Dividend Policy):此規定授權董事會於公司有盈餘公積或最近一營業週期有盈餘時,得宣告分派股利,縱然公司淨值為負數,亦不受影響。然而此條款仍受到前述現金流量檢測條件之限制。
(3)資產負債表公積金法則:此法則以公司於分派股利時之資產負債表是否有足夠之公積金為標準,至於是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則在所不問。此乃紐約州所採用之立法例。
(4)修正後模範本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e Act):於此法下公司須符合淨產淨值大於零及現金流量標準始得分派股利。
以德國為首之大陸法系發展出之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等資本3原則,相當程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然而時至今日,資本3原則並非如往昔被各國奉行不渝。若我國對公司配發股利之規定,能跳脫資本3原則之桎梏,則對我國企業在實務操作上將會更具彈性,以前揭之美國立法例說明,倘能透過各項指標分析,顯示公司具有足夠之現金流量以償還到期之各項債務,則授權公司董事會運用符合現況之股利政策,似值得各方面進一步討論。 (本文作者林億彰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5-19 工商時報
公司股利之發放,係股東除出售產生之資本利得外,回收投資的主要收益來源,不過在當前銀行利率處於低檔及股價因金融風暴影響,短期內不太有機會表現。因此企業若能以穩定的現金股利政策,吸引法人投資,不啻為一帖良藥。
日前,經濟部研擬放寬資本公積只能發配新股給股東之規定(公司法第241條),該新政策並有助於企業提高發放現金股利的彈性。
現行我國公司法就股利之分派,主要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一節,其種類有2─股票股利(又分為盈餘轉增資、盈餘公積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 及現金股利(公司法第232條、237條、240條)。而股利分派之前提,則限於公司有盈餘或無虧損之情形。(自設立登記後,如需2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分派建業股息,為例外規定。)
此規定若從資本維持及債權人之保障而言似乎合理,但因未考慮列公司長短期償債能力,此點對企業股利政策之運用而言,似嫌僵化。揆諸美國關於公司股利政策之規範,相較於我國則更為細膩,並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值得進一步研究,其立法說明如下:
(1)雙重無償債能力檢測法(The Dual Insolvency Approach):係指企業須通過現金流量及資產負債表之雙重檢測,方得發放股利。前者係檢測若企業於分派股利前後無償債能力,則不得分配股利;後者則以企業是否有足夠之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為判斷標準。此乃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e Act之規範。
(2)簡捷股利政策(The Nimble Dividend Policy):此規定授權董事會於公司有盈餘公積或最近一營業週期有盈餘時,得宣告分派股利,縱然公司淨值為負數,亦不受影響。然而此條款仍受到前述現金流量檢測條件之限制。
(3)資產負債表公積金法則:此法則以公司於分派股利時之資產負債表是否有足夠之公積金為標準,至於是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則在所不問。此乃紐約州所採用之立法例。
(4)修正後模範本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e Act):於此法下公司須符合淨產淨值大於零及現金流量標準始得分派股利。
以德國為首之大陸法系發展出之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等資本3原則,相當程度影響到我國公司法,然而時至今日,資本3原則並非如往昔被各國奉行不渝。若我國對公司配發股利之規定,能跳脫資本3原則之桎梏,則對我國企業在實務操作上將會更具彈性,以前揭之美國立法例說明,倘能透過各項指標分析,顯示公司具有足夠之現金流量以償還到期之各項債務,則授權公司董事會運用符合現況之股利政策,似值得各方面進一步討論。 (本文作者林億彰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