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專欄-剖析會計準則之規則與原則基礎
安永專欄-剖析會計準則之規則與原則基礎
2009-05-12 工商時報
金管會於民國98年1月10日發佈金管證六字第0970070615號令,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24條。其中提到,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其財報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的規定辦理查核。
此項修正具有原則基礎(Principles-Based)導向之精神,其目的不再以框架式的規範為依歸,而是仰賴簽證會計師在執行規劃查核範圍中進行專業判斷,同時也加重了會計師在專業判斷合理性背後所隱藏查核簽證風險。相較於原條文規定,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發行人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規定辦理查核,則是具有規則基礎(Rules-Based)導向之精神。
長期以來,本國企業早已習慣以明確規範或量化標準,作為其制定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的判斷依據(Rules-Based),且行政部門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及所發佈的財務會計公報亦偏向訂定量化標準供企業遵循。例如,公司法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定金額以上,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369條之3規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標準;以及財政部所頒發的耐用年數表,企業普遍作為估計其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及未來殘值的依據等。
然而,近年來我國政府致力於與國際接軌,從廢除公司法有關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一定金額須強制公開發行的規定;修訂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不再強制企業公開其財務預測,而採自願性公開財務預測;引進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及近年來修訂及新增部份財務會計公報,逐漸貼近國際會計準則等。這些改變顯示,企業未來將面臨更多專業判斷,並蒐集更多相關合理佐證資料,包含歷史資訊、產業資訊及獨立第三者所提供的專業資訊等。因此,企業需仰賴更多專業機構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相對地,相關專業機構將承擔更多責任風險,促使其更客觀及獨立地提供服務。
除了企業界應習慣開始改採Principles-Based制定相關會計政策外,政府單位應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做法,儘速與相關專業機構商議訂定相關規範,否則將導致專業服務標準不一且與無法銜接國際的爭議。例如,依我國財務會計公報34及37號公報所提到有關金融資產(含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無形資產評價及有形資產鑑價,其所採用評價方法是否為國際會計準則所接受,將是專業服務提供者的考驗及挑戰。
(本文作者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世杰)
2009-05-12 工商時報
金管會於民國98年1月10日發佈金管證六字第0970070615號令,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24條。其中提到,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益,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其財報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的規定辦理查核。
此項修正具有原則基礎(Principles-Based)導向之精神,其目的不再以框架式的規範為依歸,而是仰賴簽證會計師在執行規劃查核範圍中進行專業判斷,同時也加重了會計師在專業判斷合理性背後所隱藏查核簽證風險。相較於原條文規定,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發行人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規定辦理查核,則是具有規則基礎(Rules-Based)導向之精神。
長期以來,本國企業早已習慣以明確規範或量化標準,作為其制定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的判斷依據(Rules-Based),且行政部門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及所發佈的財務會計公報亦偏向訂定量化標準供企業遵循。例如,公司法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定金額以上,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369條之3規定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推定標準;以及財政部所頒發的耐用年數表,企業普遍作為估計其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及未來殘值的依據等。
然而,近年來我國政府致力於與國際接軌,從廢除公司法有關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一定金額須強制公開發行的規定;修訂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不再強制企業公開其財務預測,而採自願性公開財務預測;引進內部控制自我檢查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及近年來修訂及新增部份財務會計公報,逐漸貼近國際會計準則等。這些改變顯示,企業未來將面臨更多專業判斷,並蒐集更多相關合理佐證資料,包含歷史資訊、產業資訊及獨立第三者所提供的專業資訊等。因此,企業需仰賴更多專業機構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相對地,相關專業機構將承擔更多責任風險,促使其更客觀及獨立地提供服務。
除了企業界應習慣開始改採Principles-Based制定相關會計政策外,政府單位應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做法,儘速與相關專業機構商議訂定相關規範,否則將導致專業服務標準不一且與無法銜接國際的爭議。例如,依我國財務會計公報34及37號公報所提到有關金融資產(含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無形資產評價及有形資產鑑價,其所採用評價方法是否為國際會計準則所接受,將是專業服務提供者的考驗及挑戰。
(本文作者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