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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專論-壽險業經營困境與因應之道(下)

資誠專論-壽險業經營困境與因應之道(下)
2009-05-06 工商時報

 針對當前情勢,政府亦可透過下列措施協助業者永續經營:

 *擴充安定基金規模─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已於4月1日施行,然而目前安定基金的規模尚不足以解決業者所遭逢之危機,無法對部分體質不佳的業者產生制約的效果,政府應充實保險安定基金的規模。

 *提供租稅優惠等誘因─由於目前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之上限僅為每人每年2萬4千元,此保險費之上限金額對照現今壽險費率,尚不足以提供民眾足夠的保障。如從個人保險的密度越高、政府需投入的社會保險成本越低的總體社會成本來看,將可列支保險費用提高,藉以提高壽險覆蓋率,除可促進壽險業者發展,更可降低社會保險成本,實可收兩全其美之效。此外,政府亦可考慮研擬相關租稅獎勵措施,鼓勵投資人挹注資金於壽險產業,或可解決當前壽險業者自有資本不足之困境。

 *健全壽險業者財務資訊透明度─目前壽險業的會計制度與國外相比仍不夠透明,其中影響較大者即利差損的問題並未直接反映於業者的財務報表上,因此壽險公司準備金提列的足夠與否,並無法讓保戶或投資人瞭解其真實的財務情形。

 因此,40號公報的導入與施行,將可真實反映壽險業者的財務狀況,故仍有其必要性。惟筆者以為目前業者之經營狀況,如直接實施該號公報,對業者衝擊相當大。所以考量透過循序漸進的配套措施,讓業者逐步調整,似較為可行。例如,監理機關可透過制定壽險業者計算隱含價值的相關規範,逐步讓業者透過財務資訊透明化,提供業者調整體質的緩衝空間,才不致使原本導入40號公報之預期效果打折。

 *適度的運用金融工具─由於目前壽險業者多面臨自有資本不足,導致風險資本比率過低的情形,因此,鼓勵壽險業者透過「財務再保險」或「限額再保險」將其財務風險予以移轉,進而提升壽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亦不失為讓壽險公司在目前籌資不易的大環境下,改善保險業者財務結構之可行方法。

 政府也可藉由完整及嚴謹的制度設計,藉以提高國內、外再保險業者協助壽險業者承做財務再保險之意願,藉以協助壽險業者改善其財務狀況。

 *訂定完善的整併或退場機制─目前核准設立之壽險業者計有31家,其中市佔率前六大的壽險業者,即佔整體市場65%強,顯示目前壽險業者處於競爭激烈的「紅海」市場。

 為免發生劣幣逐良幣之憾,政府應儘速擬定完善的整併或退場機制,以改善業者的經營環境。惟仍須考量維護金融秩序安定及保障保戶、債權人及股東的前提下進行。政府可參考歐美等國協助壽險業者的作法,透過適度公權力的介入,採取直接挹注資金的方式,協助體質尚稱良好公司繼續經營,亦不失為協助業者度過難關的方法之一。(本文作者吳偉臺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服務業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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