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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機制 最快後年啟動

反避稅機制 最快後年啟動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9.04.30


為避免跨國集團藉由國際租稅制度差異,進行不合理財務或營業安排,規避在臺應納稅負,行政院已經宣示,將在明(99)年執行修法,最快民國100年將正式建立反避稅機制,防堵跨國集團不當避稅。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目前已就國際間常見的避稅管道,歸納出五種類型,將透過修法一一防堵。五種避稅管道包括:利用受控外國公司達到租稅遞延目的、資本稀釋、濫用租稅協定、自然人身分轉換,以及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等。

以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進行避稅的案件為例,所謂「受控外國公司」是指設立於國外,主要從事投資其他公司股票業務的外國公司,藉以達到租稅規避之目的。

跨國性企業利用在數個國家的子公司,經由一個設立於租稅庇護所的國外受控公司持有,透過CFC持有其子公司大量股權或表決權,除可規避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法令或政治風險外,亦可建立營運控制中心或使資金運用靈活等功能,在租稅利益方面,則有資本利得免稅及租稅遞延效果。

依據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當子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時,臺灣母公司才須計入投資收益,如果透過CFC方式持有,舉例來說,當大陸子公司盈餘分配及越南子公司給付利息時,可將其保留在CFC的盈餘內,只要CFC不分配或選擇適當時機分配,臺灣母公司即可延遲認列該筆收益。

財政部表示,隨著數位化及新經濟時代的來臨,企業在國際化與全球化發展趨勢下,基於全球布局考量,跨國籍企業交易與經營型態日趨蓬勃與多元化,加上各國租稅制度存有相當程度差異,導致租稅規避樣態愈趨繁複,反避稅機制有必要儘早建立,以維護我國的課稅主權。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日前參加臺大法學院財經法學中心與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聯合主辦「避稅法制之兩岸比較:連震東法政講座暨第十屆兩岸稅法研討會」致詞時,亦曾引用英國倫敦G20高峰會後的共同聲明指出,各國在加強金融監督管理措施部分,利用「銀行保密」進行避稅的時代已經過去,主張要對「避稅天堂」採取必要行動。

邱正雄說,各國政府對共同反制跨國企業脫法避稅行為已有積極決心。

有鑑於此,行政院在97年6月30日成立賦稅改革委員會後,已將「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列為研究議題,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負責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李顯峰教授擔任指導教授,就國際間常見五大避稅管道,尋求建立公平合理且透明反避稅制度的社會共識。

賦改會先後召開多場座談會,邀集產業界、學界、會計師公會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充分討論。今年3月9日賦改會召開委員會議第四次會議後討論後,已達成共同結論,包括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等五種國際常見避稅手法反制機制。賦改會認為,這些措施對防杜企業及個人利用不當安排規避稅負,維護租稅公平至為重要,並列為中長期改進建議。

主席邱正雄因此裁示,反避稅機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需透過修改所得稅等相關法律達成,原則上納入明年修法期程,後(100)年實施。

根據賦改會的決議,未來將採取的反避稅措施,包括:一般反避稅條款、實質課稅原則、受控外國公司法則、反稀釋自有資本法則、防止租稅協定濫用等措施。

財政部表示,有關「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議題,賦改會結論已列為中長期改進建議目標,已為我國建立反避稅法制跨出穩健的第一步。財政部日後將研議修正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使我國反避稅法制更臻完備並與國際接軌。(專題製作)


【2009/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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