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財稅專欄》盈虧互抵制度 可再改進
德昌財稅專欄》盈虧互抵制度 可再改進
【經濟日報╱▉王國華】 2009.04.21
▉王國華(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將公司「盈虧互抵」的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已公布施行。對於此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的小小改進,當予肯定。但就整個制度設計而言,包括盈虧互抵的年限、維持「虧損後抵」方法、僅限「公司」可盈虧互抵等,都有檢討餘地。
所謂「盈虧互抵」,是指公司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所得的話,可以把過去年度中有虧損年度的虧損,從當年度的所得中扣除(即「虧損後抵」),扣除後若還有所得,再行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每年結算經營的所得或虧損,有所得就要課稅,有虧損則無須課稅。然而各年度或有所得或有虧損,就其全部經營期間總結,最後未必有所得,雖然在虧損年度不課稅,而在有所得的年度已先課稅。結果形成對這些年度的「虛項所得」課稅的現象,完全違背「量能課稅」原則。所以,稅制上應矯正這個現象。
「虛項所得」論理要全部消除,方能貫徹量能課稅精神;因此,盈虧互抵應該不設年限,直到虧損完全扣除,英國就是如此規定;有些國家則規定極長的年限,例如在美國是「前抵二年」「後抵20年」。須知,盈虧互抵規定,並不是一個租稅優惠,本來就不應訂有年限。只不過以我國今天的財經思潮而論,要求盈虧互抵不設年限,可能曲高和寡,難為財稅主管機關所接受。然而限定十年,終嫌太短,建議放寬為15年較為妥適。
其次,現行盈虧互抵是採用「虧損後抵」,而非「虧損前抵」,這是立法當時認為「前抵使稅負不確定,且退稅手續繁瑣」之故。其實這是稽徵機關一方的想法,未考慮公司以前年度已經繳稅在先,有資金、利息的負擔;許多國家兼採「虧損前抵」的方法,正是有慮及此。何況我國財稅主管機關今日資訊處理的能力及效率已大有進步。因此,可仿美國之制,改為「虧損前抵」與「虧損後抵」併用,前抵的年限為二年,未扣除完畢者,可再依序後抵,後抵年限為13年,合計15年。
第三,現行規定僅有「公司」適用盈虧互抵;同樣課徵營所稅的「獨資行號」與「合夥行號」則不准適用。這樣差別待遇,社會也有質疑。
盈虧互抵制度的改進,不止互抵的年限一端而已。期望財稅主管機關、賦改會通盤思考,為盈虧互抵制度提出更周詳的改進方案。
(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09/04/20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王國華】 2009.04.21
▉王國華(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將公司「盈虧互抵」的年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已公布施行。對於此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的小小改進,當予肯定。但就整個制度設計而言,包括盈虧互抵的年限、維持「虧損後抵」方法、僅限「公司」可盈虧互抵等,都有檢討餘地。
所謂「盈虧互抵」,是指公司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有所得的話,可以把過去年度中有虧損年度的虧損,從當年度的所得中扣除(即「虧損後抵」),扣除後若還有所得,再行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每年結算經營的所得或虧損,有所得就要課稅,有虧損則無須課稅。然而各年度或有所得或有虧損,就其全部經營期間總結,最後未必有所得,雖然在虧損年度不課稅,而在有所得的年度已先課稅。結果形成對這些年度的「虛項所得」課稅的現象,完全違背「量能課稅」原則。所以,稅制上應矯正這個現象。
「虛項所得」論理要全部消除,方能貫徹量能課稅精神;因此,盈虧互抵應該不設年限,直到虧損完全扣除,英國就是如此規定;有些國家則規定極長的年限,例如在美國是「前抵二年」「後抵20年」。須知,盈虧互抵規定,並不是一個租稅優惠,本來就不應訂有年限。只不過以我國今天的財經思潮而論,要求盈虧互抵不設年限,可能曲高和寡,難為財稅主管機關所接受。然而限定十年,終嫌太短,建議放寬為15年較為妥適。
其次,現行盈虧互抵是採用「虧損後抵」,而非「虧損前抵」,這是立法當時認為「前抵使稅負不確定,且退稅手續繁瑣」之故。其實這是稽徵機關一方的想法,未考慮公司以前年度已經繳稅在先,有資金、利息的負擔;許多國家兼採「虧損前抵」的方法,正是有慮及此。何況我國財稅主管機關今日資訊處理的能力及效率已大有進步。因此,可仿美國之制,改為「虧損前抵」與「虧損後抵」併用,前抵的年限為二年,未扣除完畢者,可再依序後抵,後抵年限為13年,合計15年。
第三,現行規定僅有「公司」適用盈虧互抵;同樣課徵營所稅的「獨資行號」與「合夥行號」則不准適用。這樣差別待遇,社會也有質疑。
盈虧互抵制度的改進,不止互抵的年限一端而已。期望財稅主管機關、賦改會通盤思考,為盈虧互抵制度提出更周詳的改進方案。
(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09/04/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