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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買外國股票 營業稅2%

複委託買外國股票 營業稅2%
2009-04-01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行政院賦改會昨天連續召開諮詢委員會與委員會,決議通過營業稅改革方案,投資人透過券商、銀行複委託外國金融機構買賣包括中國大陸、美國等在內的外國股票,改為只課一次金融營業稅2%,免於被重複課稅達7%,將影響現行10多家金融事業、稅額1億多元的行政救濟案的判決。

 台北市國稅局從96年9月開始,根據營業稅法第36條,對金融機構收的手續費全額課徵2%,金融機構給付給外國金融事業的複委託手續費課徵5%,金融業者認為是不合理的重複課稅,訴願無效,紛紛提起行政救濟。

 財政部將根據昨天賦改會的決議,在立法院本會期提出營業稅法修正案,把營業稅法36條第1項的「但書」的「但」字拿掉,將來不論個人或法人購買國外金融機構的勞務服務,營業稅由現行的5%,回歸到金融營業稅只課徵2%。

 舉例而言,甲透過第一金控信託部投資香港股票,手續費100萬元,並再委託香港當地證券商買賣,支付手續費80萬元。現行規定,信託部除了繳金融營業稅2%、2萬元之外,複委託支付香港券商80萬元尚要代扣繳5%營業稅4萬元,共付6萬元。

 未來修法後,改為第一金控信託部收20萬元繳2%、4000元;支付給國外80萬元手續費,代扣繳2%、1萬6,000元,共繳營業稅2萬元即可。

 賦改會昨天由台大會計系教授林世銘報告營業稅改革方案,除了特種飲食業降稅沒有共識,其餘案子都獲通過,財政部將修法,讓營業稅法中與保稅區相關的營業人的營業稅優惠,都比照科學工業園區和自由貿易港區做法,凡貨物用於出口都可適用零稅率,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表示,「雖然沒有減少營業稅,但可提前適用零稅率」。

 原本財政部堅持將茶室等特種飲食業的營業稅,由總額的25%和15%,降為5%,因學者黃耀輝反對而「喊卡」,決議為併入財政部的奢侈稅一起研究。

 未來營業稅法的修改重點如下:

 (1)授權財政部訂定購買國外勞務課徵營業稅之起徵點為3,000元,影響為150元以下的稅額免徵。例如,透過網路買國外的遊戲軟體3,000元以上,買受人要代為扣繳5%。

 (2)法院、行政執行署或法院拍賣或變賣營業人的貨物,改由拍定人或買受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3)非營利事業組織,將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或解散、清算,餘存的貨物,不視為銷售,免徵營業稅。改掉目前其被重複課稅的毛病。

 (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租稅優惠於98年底施行屆滿後,科學工業公司進口的機器、設備,回歸依營業稅法規定,課稅5%。

 (5)與保稅區營業人有關之營業稅租稅優惠措施,比照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等特別法規定辦理。

 (6)放寬券商複委託轉付其他國內外券商之金額得適用代收轉付之規定;支付予國外券商之手續費,得比照國內券商適用金融業2%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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