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財稅專欄》中國移轉訂價新法因應之道
正大財稅專欄》中國移轉訂價新法因應之道
經濟日報【新聞】2009.01.20
各界翹首以待的中國移轉訂價新法規公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已於2009年1月9日施行,文號為國稅發(2009)2號,此法規追溯過往,自2008年1月1號生效,原先移轉訂價相關法規,如國稅發(1998)59號、(2004)143號及(2004)118號均廢止不再使用。
2號文共有13章118條,其規定與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移轉訂價規定大致相同。該號文對企業與關係企業間交易之年度申報、移轉訂價文據、調查與調整、預先訂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資本弱化、反避稅管理與處罰皆有詳細規定。
2號文可剖析歸類如下:資訊揭露及移轉訂價文件之要求;資本弱化;移轉訂價查核;預先訂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及反避稅管理。
無論居民或非居民企業,均需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交付《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列舉與關係企業間之進銷貨、勞務提供、無形及固定資產移轉或使用、資金融通、對外投資及對外支付款項之金額與明細。
表單中尚須註明:
1.企業是否須準備移轉訂價文件;
2.關係企業交易之訂價方法;
3.所有占同類營收10%以上之境外交易及金額。
依對2號文之字面理解,企業即使無關係企業交易,仍須於申報書中聲明,因若不繳交該表單,可處人民幣2,000元至1萬元罰款。
為減輕企業負擔,企業若有下述的情形,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1.進銷貨型態關係企業交易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來料加工業務須按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其他型態交易在人民幣4,000萬以下;
2.交易為預先訂價安排之範圍;
3.交易均發生於境內,且外資股份低於50%。
文件須以中文呈現,同時因稅務機關希望瞭解企業之業務狀況、納稅情形及與關係企業交易內容、移轉訂價政策,故文件須涵蓋企業之生產經營情形、關係企業交易情況、交易評估方法、可比較性分析、關係企業功能與風險分析、交易之財務分析及合約副本。
移轉訂價文件應於次年5月31日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前備妥,由企業自行保存,受查核時,於接獲通知日起20日內提交。2008年之移轉訂價文件因2號文方才公布,故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再為備妥。企業不依期限備妥該資料,可處人民幣1萬元至5萬元罰款。稅務機關可將該企業的關係企業列為移轉訂價查核對象。
稅捐機關通常以企業的年度申報資料篩選查核對象,故建議企業交付資料時應評估:
1.是否訂有移轉訂價政策;
2.實際利潤與移轉訂價政策是否相符;
3.有否移轉訂價查核風險,若有,何為防禦方法?
由於無論表單或移轉訂價文件都需整合多種資料及分項說明,過程繁複,建議企業盡早開始準備;企業若擁有多個分支機構,根據Grant Thornton(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集團)經驗,因須評估各分支機構之功能及風險等,過程會較準備單一企業文件更費時費力,若各分支機構交付之文件資料不一致且互相產生矛盾,恐會引起稅務風險,故須特別留意。
(作者是Grant Thornton上海移轉訂價部門合夥人)
經濟日報【新聞】2009.01.20
各界翹首以待的中國移轉訂價新法規公布,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已於2009年1月9日施行,文號為國稅發(2009)2號,此法規追溯過往,自2008年1月1號生效,原先移轉訂價相關法規,如國稅發(1998)59號、(2004)143號及(2004)118號均廢止不再使用。
2號文共有13章118條,其規定與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移轉訂價規定大致相同。該號文對企業與關係企業間交易之年度申報、移轉訂價文據、調查與調整、預先訂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資本弱化、反避稅管理與處罰皆有詳細規定。
2號文可剖析歸類如下:資訊揭露及移轉訂價文件之要求;資本弱化;移轉訂價查核;預先訂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外國關係企業及反避稅管理。
無論居民或非居民企業,均需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交付《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列舉與關係企業間之進銷貨、勞務提供、無形及固定資產移轉或使用、資金融通、對外投資及對外支付款項之金額與明細。
表單中尚須註明:
1.企業是否須準備移轉訂價文件;
2.關係企業交易之訂價方法;
3.所有占同類營收10%以上之境外交易及金額。
依對2號文之字面理解,企業即使無關係企業交易,仍須於申報書中聲明,因若不繳交該表單,可處人民幣2,000元至1萬元罰款。
為減輕企業負擔,企業若有下述的情形,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1.進銷貨型態關係企業交易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來料加工業務須按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其他型態交易在人民幣4,000萬以下;
2.交易為預先訂價安排之範圍;
3.交易均發生於境內,且外資股份低於50%。
文件須以中文呈現,同時因稅務機關希望瞭解企業之業務狀況、納稅情形及與關係企業交易內容、移轉訂價政策,故文件須涵蓋企業之生產經營情形、關係企業交易情況、交易評估方法、可比較性分析、關係企業功能與風險分析、交易之財務分析及合約副本。
移轉訂價文件應於次年5月31日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前備妥,由企業自行保存,受查核時,於接獲通知日起20日內提交。2008年之移轉訂價文件因2號文方才公布,故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再為備妥。企業不依期限備妥該資料,可處人民幣1萬元至5萬元罰款。稅務機關可將該企業的關係企業列為移轉訂價查核對象。
稅捐機關通常以企業的年度申報資料篩選查核對象,故建議企業交付資料時應評估:
1.是否訂有移轉訂價政策;
2.實際利潤與移轉訂價政策是否相符;
3.有否移轉訂價查核風險,若有,何為防禦方法?
由於無論表單或移轉訂價文件都需整合多種資料及分項說明,過程繁複,建議企業盡早開始準備;企業若擁有多個分支機構,根據Grant Thornton(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集團)經驗,因須評估各分支機構之功能及風險等,過程會較準備單一企業文件更費時費力,若各分支機構交付之文件資料不一致且互相產生矛盾,恐會引起稅務風險,故須特別留意。
(作者是Grant Thornton上海移轉訂價部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