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資訊》財會新10號存貨公報 六難題待調適
財會新10號存貨公報 六難題待調適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修訂後財會10號公報即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適用,該公報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甚鉅,並涉及存貨系統的修改,企業應該提早準備,並擬定配套措施,以免因應不及。
其中,存貨續後衡量的方法有重大的改變,原本舊公報規定,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市價是指「重置成本」或「淨變現價值」,企業可以自行選擇;現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而所謂的「淨變現價值」,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須投入的成本及銷售費用後的餘額」。
此外,舊公報規定,存貨的成本與市價進行比較時,得按個別項目、分類項目或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依修正後的規定,存貨的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時,僅可按「個別項目」或「分類項目」比較,不得以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
如果要按「分類比較」,必須同時符合「屬於相同產品線,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同一地區生產或銷售」、「實務上無法與該產品線的其他項目分離評價」三項條件,才可以不必逐項進行比較。
而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解釋,判斷存貨是否屬於同一地區生產,需考量產業特性及營運模式,有賴專業判斷,不宜以固定標準統一規範;又因存貨原則上採逐項比較,因此判斷存貨的生產及銷售地區是否相同時,應考量地區的不同,對於存貨性質、成本及淨變現價值是否有重大影響。
因為上述的重大改變,明年起財會10號公報上路後,企業可能會面臨下列幾項實務運作上的議題:
一、淨變現價值判斷不易:以前原物料的價值是以「重置成本」估計,修訂後的公報規定,原物料的「淨變現價值」,應以預計出售的淨變現價值估計。但是原物料可能做成多種產品,不像在製品很容易判斷其相關製成品,對此會計發展研究基金會回應,公司應合理估計原物料的「使用比率」,將會增加原物料淨變現價值估計的困難度。
二、企業首次適用時可能會產生鉅額利益:例如石油相關產業修訂前,多採用「後進先出法」以反應國際油價的波動,適用新10號公報後,帳上將產生鉅額的利益。刪除「後進先出法」後,改採「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明年第一次適用時,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可能會計算困難。
另外,因所得稅法第44條仍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造成財報處理和稅務處理不一致的情形,稅務處理上也需要予以調節。
三、分類方式需專業判斷:存貨自全體項目改採個別或分類項目計算,更是對企業的損益影響重大,且分類應有一致的判斷標準。企業應仔細考量各方面相關的判斷要素,以使財務報告得以允當表達。
四、刪除「全體比較法」衝擊獲利:新公報刪除「全體比較法」後,企業無法再以獲利產品與虧損產品互相抵銷,會讓企業財報上的獲利減少。
五、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當期應列為成本:「正常產能」是以生產計畫規劃,與實際的產量不見得相同,未來產量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在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企業在新建造或購入廠房初期,如因代工接單減少,勢必產生鉅額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對於企業損益的影響甚鉅。
六、企業存貨系統的修改:為因應新的存貨會計處理需求,若企業原本就有「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資訊部門要處理存貨計算所需的運算作業時,會遇到的障礙比較小;但是若企業本身沒有ERP系統,計算出來的存貨差異會較大,可否解決這項問題,端看企業願意付出多少努力。(會計師江美艷口述)
【2008/11/0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修訂後財會10號公報即將於明年1月1日開始適用,該公報對於財務報表的影響甚鉅,並涉及存貨系統的修改,企業應該提早準備,並擬定配套措施,以免因應不及。
其中,存貨續後衡量的方法有重大的改變,原本舊公報規定,存貨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市價是指「重置成本」或「淨變現價值」,企業可以自行選擇;現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而所謂的「淨變現價值」,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須投入的成本及銷售費用後的餘額」。
此外,舊公報規定,存貨的成本與市價進行比較時,得按個別項目、分類項目或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依修正後的規定,存貨的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時,僅可按「個別項目」或「分類項目」比較,不得以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
如果要按「分類比較」,必須同時符合「屬於相同產品線,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同一地區生產或銷售」、「實務上無法與該產品線的其他項目分離評價」三項條件,才可以不必逐項進行比較。
而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解釋,判斷存貨是否屬於同一地區生產,需考量產業特性及營運模式,有賴專業判斷,不宜以固定標準統一規範;又因存貨原則上採逐項比較,因此判斷存貨的生產及銷售地區是否相同時,應考量地區的不同,對於存貨性質、成本及淨變現價值是否有重大影響。
因為上述的重大改變,明年起財會10號公報上路後,企業可能會面臨下列幾項實務運作上的議題:
一、淨變現價值判斷不易:以前原物料的價值是以「重置成本」估計,修訂後的公報規定,原物料的「淨變現價值」,應以預計出售的淨變現價值估計。但是原物料可能做成多種產品,不像在製品很容易判斷其相關製成品,對此會計發展研究基金會回應,公司應合理估計原物料的「使用比率」,將會增加原物料淨變現價值估計的困難度。
二、企業首次適用時可能會產生鉅額利益:例如石油相關產業修訂前,多採用「後進先出法」以反應國際油價的波動,適用新10號公報後,帳上將產生鉅額的利益。刪除「後進先出法」後,改採「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明年第一次適用時,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可能會計算困難。
另外,因所得稅法第44條仍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造成財報處理和稅務處理不一致的情形,稅務處理上也需要予以調節。
三、分類方式需專業判斷:存貨自全體項目改採個別或分類項目計算,更是對企業的損益影響重大,且分類應有一致的判斷標準。企業應仔細考量各方面相關的判斷要素,以使財務報告得以允當表達。
四、刪除「全體比較法」衝擊獲利:新公報刪除「全體比較法」後,企業無法再以獲利產品與虧損產品互相抵銷,會讓企業財報上的獲利減少。
五、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當期應列為成本:「正常產能」是以生產計畫規劃,與實際的產量不見得相同,未來產量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應在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企業在新建造或購入廠房初期,如因代工接單減少,勢必產生鉅額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對於企業損益的影響甚鉅。
六、企業存貨系統的修改:為因應新的存貨會計處理需求,若企業原本就有「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資訊部門要處理存貨計算所需的運算作業時,會遇到的障礙比較小;但是若企業本身沒有ERP系統,計算出來的存貨差異會較大,可否解決這項問題,端看企業願意付出多少努力。(會計師江美艷口述)
【2008/11/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