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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企業發ADR、GDR 宜設審委會

●企業發ADR、GDR 宜設審委會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依證交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可在設立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兩者二擇一,不過在國外發行存托憑證及外資持股比率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專家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較易獲國外投資者青睞。

依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自由選擇,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目的是希望設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輔助並提升董事會的專業經營能力。

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所會計師陳 x x 解釋,由於我國公司法制是採董事會及監察人雙軌制,但為效法國外公司治理的優點,因此規定公司得擇一選擇採現行董事、監察人雙軌制;或改採單軌制,也就是已經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就不得再依公司法規定選任監察人。

依照最新修正的證交法第14條之4,若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則審計委員會應由三人以上的獨立董事組成。

而自2002年2月開始,新上市櫃公司即依上市或上櫃審查準則要求,應至少設置兩名以上獨立董事,及一名獨立職能監察人,其中部分新上市櫃公司也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不過事實上許多公司的審計委員會,都不符合證交法規定。

公司究竟應該設立監察人或是審計委員會,現行法令並無強制性的規定,而陳 x x 指出,已在美國發行美國存託憑證(ADR)的台灣上市櫃公司,像是台積電、友達,都要依當地法令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而過去公司常有審計委員會及監察人並存的情形,其實,發行ADR的公司可以不再設監察人。

此外,若在國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GDR)、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或是外資持股比率高者,雖然沒有強制規定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但因國外投資者較重視公司治理,且較熟悉單一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的運作制度,選擇審計委員會較易被國外投資者瞭解及接受。

會計師薛 x x 則表示,根據金管會規定,公開發行的金控、以及資本額5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為優先強制設立獨立董事的對象,目前已有40%的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比率也達45%,還有11家上市櫃公司已成立審計委員會。

他認為公司治理應是「興利重於防弊」,台灣的公司治理仍待繼續強化和發展,獨立董事的效果在台灣雖未能完全發揮,但應可望漸入佳境。

【2008/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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