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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租屋修繕費扣除 須與租金同年度 / 列舉扣除額 如何不漏報 / 列報重購自宅 應檢附契約權狀/ 海外連動債虧損 報稅時不能扣除【2008/04/15聯合報 / 經濟日報

●租屋修繕費扣除 須與租金同年度
為出租房屋所支付的修繕費用,如要在申報租賃所得時列舉扣除,財政部規定,修繕費支付年度需與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年度相符。

財政部表示,無法自租賃收入列舉扣除房屋修繕費用者,只能改採按財政部公布的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率43%,自租賃收入扣除,再以餘額申報租賃所得稅。

舉例來說,依據財政部所訂43%租賃必要損耗費用率,每收取100元租賃所得,出租財產者不必提示任何單據,即可扣除43元的費用,餘額57元才是租賃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按6%到40%的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如果不願意採用政府規定的43%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者,需檢具與租賃行為相關的費用單據,在申報租賃所得的同時一併申報扣除。但包括出租前所做必要的修繕工作,納稅人支付的費用,不能遞延至隔年租賃所得產生時再扣除。

財政部提醒出租房屋等財產並取得租賃收入的民眾,若無法提示當年度有關的合法支付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的必要費用標準(即租金收入的43%)做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欲採用列舉方式扣除出租房屋包括修繕費用等支出者,則須在實際修繕年度內有租金收入才可認列,現行稅法並不准許遞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的租賃所得項下減除。

採列舉減除租賃費用的範圍,包括: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及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納稅人在同一年度,如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即使兩者發生時點並未重複,仍僅能擇一有利者列舉扣除。

中區局舉最近受理的復查案件為例,某納稅人在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因兩者不能同時列舉扣除,而採對納稅人比較有利的方式擇一從高認列購屋借款利息。

可是,納稅人不服這項調整,申經復查,結果還是未獲變更。

中區局法務二科說,常有納稅人原租屋居住、支付房租並無房屋貸款利息,但稍後購置新屋,陸續發生借款利息。辦理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就同時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主張兩者時點並未重複,均應准予扣除。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列舉扣除,只能選擇對納稅人有利(金額較高者)者列報。

【2008/04/15 經濟日報】

●列舉扣除額 如何不漏報

報稅季節到了,今天我們要談論的主題是如何有效率蒐集扣繳憑單才不至於漏報,看看以下例子。

施得亮是經年在國內外表演的藝人,也常有房地產代言收入。因個人所得高,經常列報其他年紀不同的親屬之扶養扣除;再加上平常要瘦身減肥的手術,醫療費用也是一大開銷。施君可謂所得複雜、扣除額亦複雜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戶。

以本案為例,為避免漏報所得,所得來源複雜的個人,可使用電子報稅憑證,直接從國稅局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當年度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所得及稅籍資料作為申報時參考。

要注意,納稅人若採用「列舉扣除額」,則應檢附相關之扣除憑證。如一般人整牙支出或上例的瘦身手術,只有醫療目的才准列舉支出。

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在一個年度中有所得者應合併申報,但由於所得項目不一、所得發生處所各異,甚至設籍地址不相同,為免錯誤可以自行核對以下項目檢查有無遺漏。

一、沒有收到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而漏報;抑或依申請查調之所得直接申報而漏申報其他所得,例如,出租房屋給個人的租賃所得。

二、夫妻應合併申報,但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

三、重複申報扶養親屬,例如和兄弟姊妹都申報扶養父母。

四、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未檢附同居一家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相關證明。

五、應以給付總額申報,而誤以給付淨額申報。

六、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七、子女未滿二十歲有所得,而單獨申報。

八、虛報扣除額。

九、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沒有依規定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漏報利息所得。

十、本人或配偶的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未申報租金所得。

十一、非金融機構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申報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適用27萬元以內扣除。

十二、申請儲蓄免扣證,即誤認為利息所得不用申報。

十三、稅額計算錯誤。

(本則案例係節錄自哈佛人出版社出版《呂旭明會計師教您節稅致富》一書)

【2008/04/15 聯合報】

●列報重購自宅 應檢附契約權狀

永和市劉先生問:綜所稅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出售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也適用。要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內,並應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008/04/15 經濟日報】



●海外連動債虧損 報稅時不能扣除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投資人購買海外連動債,受到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影響的損失,屬目前不課稅的海外投資,不得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的損失。

財政部表示,海外連動債因為連結的投資標的都在國外,投資收益被歸類為海外所得,目前所得稅法並不對國人的海外所得課稅,比照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模式,投資損失也不能扣除。

財政部說,稅法目前沒有投資損失的扣除項目。唯一准許扣抵的只有財產交易產生的損失,只限出售如房屋、自用車輛等個人財產的損失,才有扣抵個人其他綜合所得的權利。證券、土地或海外投資收益,因為產生所得時政府並不課稅,發生損失時,納稅人也不能主張抵稅。

財政部昨(14)日指出,投資人選擇投資海外連動債商品,據財政部瞭解,目前都屬銀行代銷性質,投資人需要自負風險與盈虧,有損失也無從減除。

【2008/04/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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