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小客車得適用中古汽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申請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
【2017/05/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報廢中古汽車換購新車,如報廢之車種為代用小客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代用客車係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該等車輛座位數核定9座以下或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為小貨車。因此,民眾舊車登記之牌照種類如係代用小客車,屬小貨車之範疇,報廢或出口該等車輛換購新車者,得適用前揭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報廢中古汽車換購新車,如報廢之車種為代用小客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代用客車係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該等車輛座位數核定9座以下或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為小貨車。因此,民眾舊車登記之牌照種類如係代用小客車,屬小貨車之範疇,報廢或出口該等車輛換購新車者,得適用前揭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