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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銷售貨物,達起徵點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2017/01/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普及,愈來愈多民眾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若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每2個月需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額。
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轄內A君於知名網路平台銷售貨物,經查核發現每月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惟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繳納營業稅,遂依查獲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呼籲民眾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應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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