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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及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6/06/2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土地與房屋若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只要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即可。

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土地所有權人符合規定者,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則自次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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