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如符合條件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
【2015/12/2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騰空房地待售,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其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如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騰空房地待售,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其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如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