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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自宅用地相鄰且與其使用不可分離之土地併同移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015/05/27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筆土地,同時移轉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中有1筆土地其建物權狀未記載為房屋座落基地,依規定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持申報移轉之該筆土地,雖非屬建物權狀所登載之房屋座落基地,但經進一步查詢地籍資料發現,此筆土地係連同其他住宅用地一併取得,且為相鄰之出入口,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且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依據財政部90/06/28台財稅字第0900454094號函釋規定,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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