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業務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係屬外銷損失
【2014/12/23 財政部中區國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及第94條之1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原列報銷貨折讓3百餘萬元,經其說明係因貨品於運送過程中受碰撞產生不良品而遭廠商扣款,僅提供扣款證明,其性質應屬外銷損失,惟未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折讓原因證明文件或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與前揭規定不符,被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係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及第94條之1規定:「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原列報銷貨折讓3百餘萬元,經其說明係因貨品於運送過程中受碰撞產生不良品而遭廠商扣款,僅提供扣款證明,其性質應屬外銷損失,惟未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折讓原因證明文件或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與前揭規定不符,被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係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