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財稅專欄/修改扣繳制度 迎接外籍白領

正大財稅專欄修改扣繳制度 迎接外籍白領
【經濟日報╱羅裕傑】2012.05.29


國稅局新聞稿最近提到,外籍員工來我國居住,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可從一開始就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未滿13天,或外籍員工無提供上述證件證明他在同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惟若外籍員工因故過世,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低於預期而合計不滿183天,則仍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差額補徵,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多數公司近年來推動稅務平衡計畫,就是要保護來台外籍人員到台灣後不會受更不利的稅務影響。在推行此計畫時,公司往往承諾員工可拿回家的稅後報酬固定同意的數字。而原本依據已廢棄台財稅字第7539474號函,外籍人士前一年度為居住者而次年度雖在台灣居住未滿183天,還是可比照居住者身分扣繳。也就是說外籍人士來台只有最初183天須用較高非居住者扣繳稅率扣繳薪資,之後每年只要前一年度為居住者而次年度皆可用較低居住者扣繳稅率。

惟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函適用下,外籍人士不論前一年度是否為居住者,一年內居留未滿183天者,一律改以非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18%稅率)。這樣的改變使推動稅務平衡計畫公司,須準備更多週轉金來應對更高扣繳稅率。對大量聘僱高薪外籍人士公司而言,每月須大幅增編預算因應。對不在稅務平衡計畫下外籍人士,則每年須預先繳交高額稅金,影響相當重大。

國稅局雖另發文說明若符合如上述所列條件,仍可選擇用居住者扣繳稅率辦理扣繳。許多公司也如釋重負的選用居住者稅率替外籍人士扣繳。但卻忽略這樣的做法等同要公司扣繳義務人替外籍人士擔保扣繳稅款。若發生外籍人士死亡或失蹤,扣繳義務人在求償無門下只能自行擔負起賠償扣繳稅款責任。也因此公司負責人(也就是稅法所指扣繳義務人)應特別注意公司人事部對外籍人士所採用扣繳稅率為何,否則恐有自行背負保證責任而不自知情事。

稅制確實能影響外籍人士來台意願。近日媒體報導台灣擬推動外籍白領來台,期盼我國稅制也能配合往更加合理及便民方向修改,如此方能協助企業召募到國際人才來提升競爭力。(作者是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

【2012/05/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