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工資≠薪資 享定額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5.21
預告工資與薪資大不同,企業千萬不要扣錯稅。財政部指出,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提供預告期間,即終止僱用關係,所應給付的工資屬於「預告工資」並非薪資,可比照退職所得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免徵所得稅。但財政部強調,雇主如已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的在職期間,勞工所領取的報酬非為預告工資,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舉例,甲受雇於A公司,服務年資10年,A公司因連年虧損,在101年1月1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將在101年2 月1日資遣甲。甲2月1日除領取資遣費外,另領取1月份的工作酬勞5萬元。
A公司因為已依勞基法規定預告終止與甲的勞動契約,甲1月所領的5萬元工作酬勞,屬於甲提供勞務的所得,為薪資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A公司沒有依規定在101年1月1日預告將資遣甲,而是2月1日直接通知張三終止勞動契約時,A公司因違反勞基法規定,必須給付張三資遣費及1月份工作酬勞5萬元外,再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即5萬元)給甲。
這筆預告期間的工資即具資遣費性質,屬於退職所得的一部分,應併同資遣費,按甲的服務年資長短,計算可享有免稅額後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說,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預告期間」,是指義務人(雇主)應在法定日數前通知相對人(勞工)契約即將終止,其目的為在契約終止前,給與勞工緩衝期,以處理契約終止所須辦理如謀職等事項。
因此「預告期間工資」,是專門就指雇主因未給與或未給足勞工預告期間,即終止勞動契約,對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可請求的謀職假及工資的補償,其性質與薪資不同,而是退職所得的一部分。
財政部亦提醒企業,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應確實依其性質,正確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012/05/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