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證所稅課徵 鼓勵股東永續經營

財部:證所稅課徵 鼓勵股東永續經營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5.10


財政部強調,證券交易所得稅如照預定102年開徵的規劃實施,在102年以前大股東取得原始認股的股票,出售時可以施行前一年(即101年)最後交易日的時價,與原始取得成本擇高認定。

同樣以王品為例,101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如為每股340元,大股東持有王品股票的每股成本,即可以340元認定,並非原始取得成本10元計算證所稅。

財政部也強調,課徵證所稅之後,上市及未上市股票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不會再出現首次上市櫃股票出售「暴利」課不到稅的現象,反而對有永續經營、不會以經常性買賣股票為目的的大股東具有鼓勵意義。



【2012/05/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