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陷紛爭 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經營權陷紛爭 可行使股東提案權
【聯合晚報╱】2012.05.06


老王長期研究台股,自己及親朋好友都會將多餘的資金投入長期看好的公司,最近老王跟朋友抱怨,他發現手中持有的A、B公司陸續發生經營權紛爭的狀況,A公司因打算轉投資國外建廠,但這個策略恐怕會影響公司獲利,發生大股東意見不同而爆發互控情形,B公司則是董監事對長期持有土地是否出售及出售價格意見不一致,導致公司股價表現不佳及經營績效低落。老王原先看重這兩家公司股價表現與經營都相當穩健,目前自己手中張數,加上親朋友好的持有的張數,對A公司及B公司投資持股均已達1%以上,原本是打算長期持有賺取每年分配的股息紅利,未料公司陷入經營權紛爭,打亂了他的投資規畫,老王想知道如何行使其股東權,以維自身權益?

投保中心指出,如果王先生認為,A或B公司海外投資案及出售資產案有必要提出於股東會討論與表決時,因親朋好友持股已超過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可行使「股東提案權」,在公司股東常會召開前,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將提案內容寄至公司公告受理處所,即可完成提案。

而後,若提案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並被列入當次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內,則老王也必須依規定「親自」出席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並參與該項議案的討論。

另外,若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召集事由已列有議案,但卻發生A、B二家公司股東會撞期情形,老王也可利用電子投票平台進行投票,或在委託書上就各項議案明確勾選自己的表決意願後,再出具委託書予徵求單位或所委託之代理人,同樣也可達到行使表決權的目的。

倘若王先生已先行完成電子通訊投票,還是想親自參加股東會,並不代表親自出席股東會的權利被剝奪,仍舊可以親自出席並表達意見,只是就其已進行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的議案,不能再行使表決權,以避免重複投票。

不過投保中心也提醒王先生要注意,如果A公司或B公司,在本次的股東會中已經列有「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案、重大資產處分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行為、盈餘轉增資及法定盈餘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等議案,王先生若是親自出席股東會,其除了可對各項議案直接參與討論及表決外,也可以就原本的議案提出修正案;但是如果是利用電子投票的話,則僅可就原本議案表達同意與否,而對於原議案所衍生的其他修正案,依公司法規定一概被視為棄權。(黃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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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6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