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案商譽成本 可核實認列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2012.04.11
歐洲商會抗議國稅局,以未有客觀合理鑑價資料為由,全數剔除商譽攤銷費用。為此,經建會昨(10)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財政部同意讓步,給予兩點回應展示善意:一、接受補提鑑價報告;二、公司進行合併採「購買法」者,產生的商譽准予核實認列。
昨天會議由經建會副主委單驥主持,歐洲商會理事長江孟哲(Chris James)親自與會,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提出答覆。
歐洲商會提出的書面說明指出,目前稽徵實務,常以合併時消滅公司淨資產公平價值(商譽),未有客觀合理的鑑價資料為由,即將商譽攤銷費用予以全數剔除。但歐洲多數國家,對於商譽攤銷准於稅務上認列費用,國稅局應有併購實務的思維,對商譽價值鑑定,應尊重專家意見,不是讓業者的併購成本憑空消失。
經建會法協中心副主任蔡文傑轉述財政部答覆表示,賦稅署指出,法沒有問題,但執行有差異各地國稅局,在商譽價值認定確實不一致,財政部會整理個案資料,與各地國稅局溝通。
賦稅署答覆,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就併購成本超過其取得全部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的差額部分,所計算的商譽,得依「所得稅法」或「企業併購法」等規定攤銷。
為縮短執行上的差異,賦稅署已發文給各地國稅局,針對商譽認列進行規定,要求就查核過程中,營利事業補行鑑價而補提的委外評價報告,應予核實審查: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所定,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分列為商譽。財政部2006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9504509450號函業規定,公司進行合併採「購買法」者,其產生商譽,准予核實認列。
二、稽徵機關進行查核時,營利事業應提供佐證評價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計併購成本中,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外,屬於出價取得商譽的金額;實務上,部分營利事業係以可辨認淨資產的帳面價值,代替其公平價值,或其公平價值證據資料原有不足,致國稅局無從核認商譽金額。
【2012/04/11 經濟日報】
賦稅署:溢價攤提 待研議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2012.04.11
歐洲商會建議,財政部應發布解釋,以確認符合財務會計處理上收購「事業」而產生收購溢價,得比照商譽攤銷相關規定,准予稅上攤提費用。賦稅署表示,須待財務會計規範進一步釐清。
經建會針對歐洲商會提出的白皮書召開協調會。歐洲商會書面說明指出,稽徵機關認定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須源自於法律授與的權利,而不包含公司收購他公司某部門或事業而產生的無形資產。
歐洲商會指出,德國、波蘭等國,將因他公司某部門或事業收購而產生的收購溢價比照商譽的規定,准予稅上攤提費用。
【2012/04/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