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授權數目 須白紙黑字

軟體授權數目 須白紙黑字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2.04.05


軟體的授權使用數目,契約書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恐將難以主張權益。美商宏道公司以授權使用用戶超過合約規定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即因上述理由,遭法院判決敗訴。

臺灣愛立信公司(原名:臺灣易利信公司)10年前,接受中華電信委託,建置「行動上網系統」,當時臺灣愛立信透過經銷商,向美商宏道公司採購軟體著作授權;宏道控訴,使用授權超過合約的50萬用戶限制,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500萬元損害賠償,日前遭法院判決敗訴。

美商宏道曾兩度就此案,對中華電信提出相同的民事損害賠償,一、二審均遭法院駁回,去年又對臺灣愛立信提出訴訟。

判決指出,中華電信於民國91年2月間,建置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版及擴充案,委由臺灣愛立信公司規劃與設計,並提供行動上網的整體解決方案,當時臺灣愛立信透過慧訊國際向美商宏道購買「One-To-One 功能」著作授權,用於該平台開發支持用戶的行動系統。

判決提到,美商宏道主張,與臺灣愛立信簽訂授權合約規定,中華電信行動上網用戶數額以50萬授權門號為限,若逾50萬用戶,則不在合法購買且經授權範圍內,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

美商宏道並提出數據,指截至94年底,中華電信的行動上網用戶高達80萬名以上。

法院審理認為,軟體的授權使用數目,基於經銷或委任的法律關係,雖然美商宏道與受託的慧訊國際,都有提到授權50萬門號數的限制,但雙方的契約書中未提及使用門號數的限制。最後判決,宏道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2012/04/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