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投票制 四招維護和諧
【經濟日報╱張鴻欣】 2012.03.28
公司法第198條有關董監事選舉辦法已於100年12月28日修正為:「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刪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董監事選舉方式,由公司自治強制改為法定的累積投票制。
迄今已三個月,在實務上引起不小的爭議,該條修法原意,認為原規定由公司自治方式選舉董監事,有可能嚴重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致影響股東投資意願,更使公司失去制衡力量變成一言堂,變成萬年董事長、董事會,讓公司治理徹底崩盤,為匡正上述弊端而修正。在實務上常見公司少數董事,藉董事職務探取公司機密資料,再對公司濫行提起訴訟,以企圖逼迫原經營者接受不當要求,故該修法是否真有助於公司發展,雖仍有十分值得可疑處,惟該法條既已修正通過,所有公司一切均須以法為依歸。
許多人認為,對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98條修正之問題不大,只要透過股東會將公司章程改回法律規定之累積投票制即可,但事實上修改公司章程只是這項新制度施行後最容易處理問題,接腫而來的公司紛爭,才是修法後最大的挑戰,修法後若公司屬於上市櫃公司,意見不合股東可經由公開市場將股票賣掉,使紛爭經由市場機制解決,若非上市櫃公司,如前所述,意見不合股東若要妨礙公司經營,可以利用修法後累積投票制,於取得董監事職務後,再利用職務所探取資料,對公司聲請假處分或提起訴訟,如此一來,公司所面臨挑戰將會越來越多。
其實,制度修正後,本來就會因為每個人立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不論誰是誰非,和氣生財及創造雙贏方是公司永續經營最佳之道,若公司目前面臨此種問題,公司股東間不論是否已經存有爭議,企業主可考慮採下列方案強化股東間之和諧:一、若紛爭已發生,可洽請雙方可信賴,且具有公信力之第三人,例如律師、會計師等,介入協調股東間之紛爭或擔任仲裁人。
二、若紛爭尚未浮現,建議可多利用契約或股東間之協議,來約束各股東行為。
三、重新檢視股權架構,看是否會有紛爭出現可能,若有此可能,則應預作準備。
四、若部分股東無意再參與公司經營,或不想再投資公司,則應提供該股東合理補償下車政策,以達避免紛爭的目的。
就本所過去經驗而言,若公司在紛爭尚未顯現前,就要預先防範,採取必要措施來強化股東間的和諧,若紛爭已發生,則儘快洽請專業人士,情商解決之道,以避免因少數股東或董事杯葛,影響公司經營,損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2012/03/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