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併購租稅優惠 擬暫緩

金融併購租稅優惠 擬暫緩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2.03.26


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整併政策出現變數,行政院政務委員管中閔上周聽取金管會簡報「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後,指示金管會暫緩修法,管中閔認為,目前時機不適宜以租稅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整併。

行政院長陳冲日前表示,目前是金融機構整併最佳時機,一旦「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暫緩,是否影響金融機構整併?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昨(25)日表示,影響不大,目前法律還在,也有些優惠措施。

為營造有利金融整併環境,行政院原本將「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原訂15日行政院會將通過此案,金管會並拿掉上屆朝野立委協商時增列的「二次金改條款」,即公股持股10%以上金融機構併購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搬開金融機構整併的「大石頭」。

不過,行政院會15日討論本案時,國科會主委朱敬一質疑此雖是重送法案,卻未經政務委員審查,為求周全,行政院長陳冲裁示交由管中閔審查。

管中閔表示,「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是在四年前、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前提出的修正草案,當時鼓勵金融機構擴大經營規模及整併,但目前時空環境變遷,有沒有必要在此時修法,值得深思。

其次,金融機構整併必須顧及社會觀感,目前民眾的期待是強化金融監理優先於金融機構整併,是否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整併,也應進一步考量。

第三,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多年都沒有完成立法,牽涉相當複雜,如果不急著完成修法,何必趕在此時送請立法院審議。

此法修正案重點包括將金控納入適用對象,金控併購可適用多項租稅優惠;放寬換發被併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對價,可包括其他公司股票、現金等,讓合併案可更有彈性;取消出售不良債權(NPL)損失可分五年認列規定等;提供多項鼓勵合併誘因,包括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放寬、因合併案產生的商譽由五年內攤銷擴大到15年;金融業合併土增稅記存優惠也不限營業用地,以提高金融業合併誘因等。


【2012/03/26 經濟日報】



金融合併法修正適用企併法 實質影響有限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2012.03.26


金管會重提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重點包括金融機構合併可適用企業併購法多項租稅優惠,以及取消出售不良債權(NPL)損失可分五年認列規定等,由於金融機構也可適用企併法,因此,不修法的實質影響有限。

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審查多年均未過關,金管會日前重新將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提報行政院,修正重點多比照過去行政院版本,包括將金控納入適用對象,讓金控間合併案也適用多項租稅優惠等。

修正案雖比照企業併購法,提供多項鼓勵合併誘因,實際上,在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未通過前,金融機構合併仍可適用企業併購法。

因此,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最主要意義是取消出售NPL損失可以分五年認列的規定。

但據了解,目前申請這項規定的金融機構只剩少數一、兩家,取不取消的實質影響也有限。

上屆立委在修正案中增列的「二次金改條款」--公股持股10%以上金融機構合併須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因非屬現行條文,不修法也不致阻礙金融整併。


【2012/03/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