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財稅專欄公司法修正 股利發放更公平
【經濟日報╱賴昭宏】 2012.02.21
公司法修正後,若公司受到像歐債風暴這樣的大環境因素影響,致使當年度產生虧損,只要沒有累積虧損,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符合一定規定,仍可發放現金股息或紅利,有利於維持公司的股利發放政策水平,以及資本市場的平穩。
公司法最新增訂了第26條之2,另修正第7、8、10、23、27、177之1、181、199之1、206 、232、241及249條,今(2012)年1月4日經總統公布,1月6日生效。
增修的主要重點可分為三大部分:
一、為與股東表決權行使有關者;例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的臨時動議及原議案的修正,視為棄權…等。
二、為與董事經營權有關者;如影子董事須與董事負相同責任;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或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等。
三、為與公司股利分派有關者;其一,公司法第232條原條文「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也就是說,原規定是,當年度發生虧損、且為累積虧損時,只要法定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仍然可以發放股息及紅利;此次修正直接將但書規定予以刪除,明文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若依原規定,當年度未獲利且有嚴重累積虧損時,如仍得以法定公積分派股息紅利,便不利於公司財務規劃及未來的正常營運。
其二,公司法第241條原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及符合一定條件的資本公積,僅得用於撥充資本,此次修正放寬為無虧損的公司,法定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以上部份及符合一定條件的資本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的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除發行新股外,還可以發放現金給股東。若公司受到歐債等大環境影響,致使當年度產生虧損,只要公司沒有累積虧損,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符合一定規定時,仍可發放現金股息或紅利,此將可以使公司的股利發放政策維持一定的水平,進而使資本市場趨近平穩;並且無需採用「先增資轉列股本,再辦理減資」的方式退還股東現金,作業程序上將可以大幅簡化。
補充說明,上述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的資本公積,尚包括:一、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交易溢價;二、母公司發放給子公司的現金股利;三、子公司處分所持有母公司股票的處分利得。另,受領贈與所得的資本公積,包括: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但逾期未領的董監酬勞及個別股東逾時效未領取的股利,則不算此類,就會計而言,應屬企業的「其他收入」。(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2012/0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