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鑽漏洞 當心增資受限

董監鑽漏洞 當心增資受限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2.02.21


公司法去(100)年修正,未來公司董監事持股設質超過二分之一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雖董事可利用部分解質、辭任董事再重新當選等技術性方式迴避這項規範,但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敬先認為,董事若鑽法律漏洞,可能會損害公司形象。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昨(20)日主辦企業公司治理研討會,邀請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會計師與律師團隊,探討法令最新變革對於公司治理的影響。

公司法新增197-1條,規定公開發行董監事股票設質若超過選任當時二分之一部分,超過部分不能行使表決權,也不能算入當次股東會的出席股數。

例如,某公司董事選任當時持有1萬股,後來設質6,000股,則股東會中有1,000股不能行使表決權,只能行使9,000股表決權。

經濟部日前發布解釋,董監事股份設質認定時點,是以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為主。

楊敬先說,如董監選任時並未持股,後來才買進並設質,則表決權完全不會受到影響。新選任董事,要到下一次股東會才會適用這項規定。

計算設質股數時,也不會擴張到董事的直系血親和關係人。法人部分也以法人股東為主,不會擴及到代表人的個人持股。

楊敬先表示,實務上有許多公司提出技術性迴避這項設質規定的作法,但都有爭議。第一種作法是向銀行貸款、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將部分設質股份解質,等過戶停止後立即恢復設質。

第二是在股東會前辭掉董監事,在股東會上又重新當選董監事,但六個月內不得任意轉讓持股;第三是企業可以安排持股較低的法人股東或自然人當選董監事,不過需注意董監最低持股成數。

楊敬先說,據瞭解,主管機關目前傾向認為,上述作法並不違反設質規定,法律也未明文限制上述作法,但這些作法本質上仍是違反設質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未來也可能做出新的解釋來規範。

楊敬先提醒,上述迴避作法全數都是公開資訊,將傷害公司治理、公司形象,這個汙點未來甚至可能成為主管機關審核大型增資核准時駁回的理由,不可不慎。


【2012/0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