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來權證案 須補稅1.3億

寶來權證案 須補稅1.3億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簡威瑟台北報導】 2012.02.16


寶來證券申報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在發行認購權證的避險成本、權利金收入、自留額度部分等項目,與國稅局發生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定寶來發行而未賣出的權證部分不帳列權利金收入;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推翻一審判決,未售權證仍須課稅,寶來應補稅額為1.3億元。

元大金發言人莊有德昨(15)日說,從公司經營層面來看,這筆稅金早已提列,對公司獲利與每股盈餘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莊有德指出,若從整體證券業的大方向來看,根據大法官先前發布的釋字第693號解釋,民國95年前到期的認購權證,券商避險部位的證券交易損失不得列為成本,且迄今並無券商在此行政訴訟中獲得勝訴,因此,絕大多數發行券商也應都已提列損失。

寶來申報90年度營所稅,台北市國稅局將寶來列為當年度發行認購權證的權利金收入1.1億多元項目,分別調整轉列在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與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最後核定營收總額為258億餘元、成本211億餘元,全年所得額度為9.6億多元、課稅所得為8.7億餘元,應補稅1.3億多元。

寶來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99年一審認為,納入應稅項目下的認購權證權利金收入金額,應減除發行而未售權證部分,國稅局此部分敗訴,但有關避險成本和交際費等項,則駁回寶來訴訟。

高院的判決讓業者有稅負減輕空間,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一審判決,採納國稅局說法,寶來權證權利金收入原列的9.8億餘元,不應減除當年度實際發行並未取得權利金的收入額,因此,寶來必須補繳1.3億多元。


【2012/02/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