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 股利稅額扣抵比率 上限調降
2012-02-15 01:28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各上市櫃公司今年申報100年營所稅時,應注意股利稅額扣抵比率的上限已修正,今年起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及已加徵10%營所稅者,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已由33.33%及48.15%,調降至20.48%及33.87%,各公司申報時須按不同年度的上限,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以免因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表示,有分配屬於99年度盈餘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採用100年1月修正調降後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抵稅。
配合營所稅稅率自99年度起由25%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也隨著調降,財政部說,依照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的規定,99年度以後盈餘的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按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及已加徵10%營所稅者,分別由33.33%及48.15%調降至20.48%及33.87%。
也就是說,按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及已加徵10%營所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的盈餘,上限為33.33%及48.15%,如屬99年度以後的盈餘,上限則為20.48%及33.87%,因此,營利事業如同時分配屬不同年度盈餘的話,將會出現不同的扣抵比率上限。
南區國稅局按此新修正規定,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6月間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300萬元(其中屬98年度盈餘200萬元,99年度盈餘100萬元),甲公司截至分配日(100年7月15日)止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00萬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年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200萬元、99年度未加徵10%營所稅的盈餘為300萬元。
那麼,甲公司的稅額扣抵比率=200萬元/500萬元=40%,已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1.55%=【(200萬元/500萬元)×48.15%+(300萬元/500萬元)×20.48%】,稅額扣抵比率必須取小31.55%適用,所以甲公司本次可分配可扣抵稅額946,500元=【300萬元×31.55%】給其股東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