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發貨未依規定盤點 業者營收核定遭調高
2012-01-06 01:39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昨天指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作為憑證認列銷貨收入,否則將面臨被調整營業額的後果。台北市某公司就因為沒有如此做,遭核定調增該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長陳金鑑說,這項規定,財政部在89年4月就發布函釋,但是還是很多企業未按規定辦理。
該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在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
如果這些貨物在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同時必須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陳金鑑指出,如果不是由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而是委託國內會計師,前往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也是可以,但是要提出證明,國稅局才能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所謂收入調節表,官員表示,並沒有特定格式,只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的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及數量,及這兩項差額的調整數就可以。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營業收入調節表中,申報減項「調撥存貨至境外倉庫」項目,甲公司說明其外銷程序為客戶向該公司提出一定貨物需求量,由該公司先行將貨物出口至境外發貨倉庫,在客戶實際耗用存貨時再依耗用數認列收入。
由於甲公司在貨物出口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結算申報時,將該部分出口貨物尚未耗用部分,自開立發票數中減除,但甲公司98年度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無法提出證明該部分存貨確未出售,國稅局因此核定,調增甲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5,0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