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財稅專欄美HIRE法案 牽動金融業稅事

正大財稅專欄美HIRE法案 牽動金融業稅事

【經濟日報╱董嘉行(Grant Thornton LLP)】 2011.12.21


因應美國經濟不景氣,歐巴馬政府於2010年三月簽署HIRE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該法案為企業招募新員工提供減稅的優惠,並給予進行資本投資的小型企業較高的費用化限額(expensing,可將資本投資額自當年營利中當作費用扣除)。

為減緩此減稅優惠所造成的約87億美元稅收減少所帶來的衝擊,歐巴馬政府對國外金融機構施予額外的資訊申報及扣繳規定。

HIRE法案包括「國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條款,其中規定若國外金融機構不同意揭露其美國籍帳戶所有者之資訊予美國國稅局,這些金融機構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課以30%的懲罰性扣繳稅。此條款亦新增了稅法條文的1471至1474章節(Sections 1471 -1474,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並將於2013 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0年8月,美國國稅局公布了2010-60號通知以解釋新法所衍生的技術性問題,並為法令的實際執行提供指引。此通知的重要內容包括:(1)其為國外金融機構在「既存」及「新設立」帳戶的認定上訂定不同的規則;(2)豁免某些種類的企業體,使其不受限於FATCA的規定(如:某些控股公司、新成立企業、在進行清算階段的非金融機構企業、剛從重整或破產階段過渡的非金融機構企業、或非金融集團企業旗下的避險或金融中心、僅與關聯企業交易者)。

此外該通知並指出,國稅局雖然未在2010-60號通知中載明,其在未來的通知中,將傾向明確規範以下要點:(1)若企業之唯一營運範圍為簽訂無現金價值的保險及再保險契約(如財產保險契約、意外傷害保險或再保險契約、定期人壽保險契約),該企業將會被視為非金融機構;但若企業體亦提供有現金價值的契約(如終身人壽保險、年金),該企業將會被歸屬為金融機構,而被納入FATCA的規範。此乃因美國國稅局認為後者類型的契約有規避美國稅負之虞。(2)美國國稅局一般認為國外退休計畫相關帳戶具較低的稅負規避風險;(3)美國國稅局計畫在2011年底前發布FATCA的試行條例「國外金融機構協定」草案(draft「FFI Agreement」),及「資訊申報及證明表」草稿(draft「information reporting and certification forms」)。

2011年4月,美國國稅局公布了第二個與FATCA有關的通知,即2011-34號通知。

該通知為FATCA的實施提供了更多細節與指引。其重要內容包括:(1)、該通知提供了一套國外金融機構在認定既存帳戶時必須遵循的方法。該方法具有五個步驟及一個針對某些帳戶每年度再測試的規章。(2)、對於passthru payments有關的指引:由於國外金融機構必須對不守規章(recalcitrant)之帳戶持有人及未參加資訊申報計畫的國外金融機構扣繳30%的passthru payments,該通知提供據以計算此款項的一個公式。此外,金融機構亦須計算一passthru payment比例;該比例需經每季測試。

依據規定,國外金融機構須將這些比例公開於網路或其他易於為大眾搜尋的資料庫中。(3)、最後,該通知明訂三類在資訊申報方面被歸屬為視同遵循個體(deemed compliant)的企業體:某些符合規定的地區性銀行,符合資訊申報規定的金融機構集團之地區性金融機構成員,以及某些投資工具及基金。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討論世界各地的權益關係人或潛在受影響的各界團體對FATCA條款及目前美國國稅局所公布的兩則通知所提出的評論與見解。


【2011/1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