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行為追溯期 擬延為五年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 2011.12.09
公平交易委員會昨(8)日表示,由於聯合行為都相當複雜且往往為跨國案件,目前的行政裁處權追訴期僅三年,調查時間太緊迫,因此正研擬修法,將三年追訴期延長為五年。
我國面板業者友達、彩晶遭南韓公平會以違反韓國競爭法規重罰,分別裁罰284.42億韓元(約新台幣7.6億元)和8.71億韓元(新台幣2,300萬元),引起國內對聯合行為相關法規的關注。
公平會委員孫立群表示,友達、奇美電或其他國外面板業者是否違反托辣斯法的案件,其實我國公平會也有調查,不過案件發生的結束點為2006年,但公平會到2008年時才知情,距離三年追訴期只剩一年時間,相當緊迫,目前裁處權也已失效。
孫立群說,由於聯合行為案件都十分複雜,且都是跨國案件,調查相當耗時,當公平會接獲案件時,往往只剩下一、二年追訴期。觀察國際案例,即使如美國司法部搜索、辦案能力極強的單位,調查聯合行為也動輒需要許多年時間,反觀國內調查聯合行為的公平會是行政單位,追訴期卻只有三年,顯然不足。
公平會擬仿照韓國,修法將三年追訴期延長為五年,已研議一段時間,孫立群指出,若修改為五年,將會成為行政罰法中的特例,必須與法務單位協調,修法程序將會比較複雜。
孫立群說,若順利修法將追訴期延長為五年,搭配日前通過的寬恕政策,以及聯合行為的罰款上限改為前一年營業額的十分之一,預期對於業者的聯合行為將可產生相當有效的嚇阻效果。
【2011/12/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