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薪資投抵 以實際執行為準
2011-12-08 02:01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表示,隨著促產條例落日,企業在計算勞務成本時,要特別注意有關研發部門的薪資認定方式,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賦稅署副署長蕭樹村指出,過去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是否可以享受投資抵減優惠規定,應以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年度之法律及相關法規為準,但現在則必須進行調整。
蕭樹村表示,公司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給員工的勞務成本,因受到促產條例認列條件限制,明定公司98年度勞務成本,其屬於公司投入研究與發展活動,只要符合促產條例以及促產研發投抵辦法規定範圍,且相關勞務成本屬於研究發展單位專責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薪資,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者,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可依產創條例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支出進行投資抵減。
至於公司98年度勞務成本,屬研究發展單位專責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由國稅局併同公司費用發生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審查者,於事後實際發放或執行時,不須再依產創條例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複審查認定,簡化行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