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專欄陸企來台 財報編製三點不漏
【經濟日報╱張耿禧(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2011.12.06
自台灣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至今,因開放內容的逐步增加,未來陸資來台投資的案件預期亦會大幅提升,惟開放投資初期,因大陸地區人民對於來台灣投資的相關台灣法令不熟悉,以致陸續發生一些當時未設想到的問題,就財務報表方面而言,因相關的申報及會計處理的差異,可能是投資方在投資前未能完全考量到的。以下列舉幾項陸資來台投資後實際所遭遇到的問題:
一、財務報表之申報
根據經濟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1條之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陸資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的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因是,陸資企業在台較大的投資案(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應準時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此為陸資投資事業來台投資的特殊規定,其他外資並無此規定,應特別注意。
二、會計原則
就台灣而言,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處理準則順序如下:1、商業會計法。2、商業會計處理準則。3、一般公認會計原則。4、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令。
如是台灣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櫃)公司(含興櫃公司),則主要是依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財務報表,該準則有未規定者,方依上列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規定辦理。
目前來台投資的陸資企業並非在台公開發行公司,其會計原則應依台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亦即遵循上述非公開發行公司所應依據的會計處理準則順序依序適用。
另要提醒的是,就兩岸財務會計準則而言,可分為大陸地區一般中小型企業所遵循的企業會計制度及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所遵循的企業會計準則等,部分與台灣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有所不同,尤其是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會計處理、減值準備認列、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存貨盤盈虧之處理及表達、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是否計提折舊、折舊方法之使用等,應特別注意相關差異。
三、決算書表
依台灣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新台幣3,000萬元),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所謂決算書表,即指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所編製且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之下列報表:1、營業報告書。2、財務報表。3、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然依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規定,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故一般而言係於主管機關要求時再行申報即可。
陸資企業在台灣自應遵守相關公司法決算書表之規定,按時編製上述決算書表,以免受罰。
【2011/12/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