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 損害賠償有漏洞

新專利法 損害賠償有漏洞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 2011.12.01


專利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邵瓊慧昨(30)日表示,這次修法雖放寬專利申請,但損害賠償部分,因專利權人舉證困難,又刪除賠償三倍權利金的規定,恐不利保障智慧財產。


本次修法擴大設計專利保護範圍,也放寬許多程序限制。不過,實務界對於專利法中「損害賠償」相關規定,仍持保留態度。

邵瓊慧指出,國內智財法院成立兩年來,原告的勝訴率很低,所獲得的賠償金額也低,原因在於舉證困難。專利法原先對原告的舉證責任規定模糊,修法後將其明文化,不過原告仍有證實被告有故意過失的責任。

她表示,美國的專利訴訟有「證據開示(discovery)」程序,原告提出專利訴訟後,可要求被告提出產品銷售資料等相關證據,蒐證範圍大,強制力高。國內的專利訴訟,原告雖有舉證責任,法令卻沒有給予相對應的有利工具進行蒐證,使專利執行難度高。

邵瓊慧說,這次修法在損害賠償部分,加入一條「賠償金額可用合理權利金來計算」,這項規定的明文化,雖較符合國際潮流,但同時刪除原先賠償金額最多可達授權金三倍的規定,將來被告遭判侵權確定時,只須賠償原告與專利權利金同樣額度的費用,使原告專利權沒受到足夠的保障。

邵瓊慧表示,專利權人耗費龐大成本保護自己的專利,然而一旦遭侵權,卻要負很大的舉證責任、又不能得到足夠的賠償,這不只造成外商的疑慮,對國內業者的專利保護也相當不足。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說,台灣的民事訴訟缺乏如美國「證據開示」程序的問題,已討論許久;因這部分為民事訴訟法的範圍,智慧局研擬配套措施時會納入檢討,並與司法院協商修法。

王美花說,英美體系法律,有專利訴訟原告可要求最高為權利金三倍的賠償金;舉證方面,日、韓法系也有此要求。


【2011/12/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