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享抵減 三年禁移轉

設備享抵減 三年禁移轉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11.16


台資企業投資大陸頻繁,前往大陸設廠非常普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國內公司過去若申請促產條例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三年內不能將設備移轉給海外子公司使用,否則須將抵減稅額,連本帶息「吐回來」。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如已申請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投資抵減的機器設備抵減,交貨隔天起,三年內如果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情況,應要向稅局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

除了補繳稅款,還須依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起繳納。


【2011/11/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