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觀審 公司應給公假

到法院觀審 公司應給公假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1.07


司法院最新出爐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觀審員為國民應盡義務,擬將提撥出席費和旅費,到法院執行職務時,公司應給予公假。司法院並打算明年試辦觀審制。

不過,律師和學者認為,案件審查進度不一,長達數十年,雇主能否接受員工為此常請假,未來可否落實都是問題。



司法院近期已著手研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初步定調人民觀審制度將可讓人民真正參與審判,有助新一波司法改革的推動。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針對觀審員資格、權利義務等擬訂相關條文,未來觀審法庭,包括三位法官,五名觀審員,另選四名備位觀審員做為遞補,觀審員為國民應履行義務,依法可獨立行使職權。

草案規定,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以及民意代表明確排除,現(曾)任法官與檢察官、律師,主講法律科目的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軍警、消防員,及學歷未達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者,不得擔任觀審員。

觀審員屬國民應履行義務,為保障其權益,草案擬訂定,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或受通知到庭的候選觀審員,司法院將按到庭日數,支付日費及旅費,到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公司應給予公假。

永成法律事務所馬在勤律師表示,觀審制立意甚佳,但就目前擬定方向來看,「應給予公假」部分是否已與企業、雇主討論?公假要給有薪、還是無薪?有些案件開庭,並非出庭一、兩次即能結束,雇主能否接受員工常常請假等,也是個問題。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副教授廖義銘認為,目前法院開庭多會讓民眾觀審參與,觀審制只是讓法庭公開形式更制度化,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效力;規定雖要求雇主給予公假,依國內環境來看,恐怕不容易。

【2011/11/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