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財產來源不明 說不清楚可判五年

公職財產來源不明 說不清楚可判五年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台北報導】 2011.10.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27)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公務員及其配偶、子女涉嫌犯罪,且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時,公務員應就可疑部分提出說明,否則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實施兩年來,檢方起訴案件為零。法務部強調,修正目的在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以及略微提高刑罰,盼能達到公務員「不敢貪」的目的。

【2011/10/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