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專欄回台上市 留意組織重整稅事

勤業眾信專欄回台上市 留意組織重整稅事

【經濟日報╱陳招美】 2011.10.27


在國際化的浪潮下,全球資金及海外台商湧入台灣資本市場,外國企業回台上市(櫃)已掛牌家數已由2010年七家,截至2011年9月底進展至八家,另尚有十三家已通過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掛牌之日亦屬可期。由此足以證明我國政府吸引外國企業回台上市(櫃))政策奏效,其中券商、律師及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全力配合,也是成就回台上市(櫃)成功的原因之一。

經觀察,外國企業回台上市(櫃)首要面對的任務往往是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目前回台上市(櫃)的案件的上市(櫃)主體公司多設立在開曼群島,在重組的過程中,勢必涉及許多稅務議題,除集團稅負的議題外,常常伴隨著個人股東的稅負問題,這也是外國企業在企業重組中需面對的重大挑戰之一。

特別是在回台上市(櫃)規劃中,對其原有股東如有違法對大陸投資行為,需先向投審會進行補正並繳納罰鍰;另在開曼控股公司、台灣及中國等地進行調整過程時,需留意是否涉及資本利得稅課徵問題及可能資金流轉的需求。此外,執行租稅規劃時,亦需同時考慮中國租稅規定及台灣的租稅規定。尤其在中國租稅規定部分,一般會考慮稅務法令的遵循、集團投資架構調整的租稅影響、台籍幹部個人所得稅以及關聯方交易資訊揭露及居民企業之認定等,慎選熟悉兩岸三地的稅務專家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另需注意的是:台灣證交所規定,申請上市(櫃)的外國企業之特別股得於申請送件前出具承諾書,並在掛牌前完成轉換作業。惟實務上,台灣證交所會要求外國企業在送件前,將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在公開說明書及相關文件資料上,均需揭露現狀及全數轉換為普通股的擬制性資料,當然也包括每股盈餘,這是計算承銷價的主要基礎。

若外國企業有發行員工認股權證者,必須特別留意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我國對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若以開曼公司為申請上市(櫃)主體,依開曼當地法令規定,不得透過庫藏股轉讓方式激勵員工。然而在歐美國家的實務經驗,常以發行員工認股權做為激勵措施,所以外國企業需注意員工認股權的設計是否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也同時建議主管機關針對此項設置一便利流程及放寬大陸員工買賣股票的限制。

此外在股東權益確保及公司治理規劃方面,主管機關規定外國企業免依我國公司法規定強制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惟應於章程及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其健全的股利政策。依目前台灣的實務經驗多鼓勵上市(櫃)公司發放股利,惟各國對於股東保護機制認定不同,且發放股利會產生扣繳稅款的問題,建議主管機關權衡與台灣規範不同的實地需求,重新思考其相關規定。

展望外國企業回台上市(櫃)業務,在主管機關的主導耕耘下,確有逐步熱絡及成熟的趨勢。

外國企業在申請上市(櫃)的過程中,藉由累積台灣市場運作實務經驗,亦同時增加未來投資台灣或在台灣設立控股公司的可能性,除了是主管機關期望,也是全民所樂見的結果。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1/10/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