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盡責監督 防觸反傾銷法
【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台北報導】 2011.10.24
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蘭迪霍蘭(Randy J. Holland)指出,在美國有海外市場的公司,為避免觸犯反傾銷法與反托辣斯法,公司董事必須履行監督義務,掌握公司的風險問題。
蘭迪霍蘭受邀至公司治理高峰論壇,發表「國際反托辣斯法及反傾銷法與企業競爭力」專題演講。他強調,企業若能了解這兩項法令如何運作,就能避免觸法,並建立適當的公司治理慣例。
霍蘭表示,美國「反傾銷法」會對來自特定國家的產品課徵額外稅金,但須符合兩項前提:一是美國商務部必須裁定這些產品是以「傾銷」價格在美販售;二是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須裁定進口產品對國內類似產品的製造商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霍蘭指出,「傾銷」定義即為在美國以低於「正常價格」銷售某項商品,正常價格是指類似產品在對照市場(通常是外國製造商之本國市場)價格。反傾銷調查分初步及最後階段。初步階段,美國商務部仰賴當事人提交的金融及市場資訊調查,ITC須做出初步裁定。
反傾銷調查最後階段,商務部會針對當事人在初步階段提交的資訊,對初步稅率修正。當商務部發布最後決定,ITC就必須做出最後損害裁定,若反傾銷判決成立,未來進口產品都須付反傾銷稅的現金保證金,且連續五年有效。
「反托辣斯法」方面,霍蘭表示,美國主要有三個聯邦的反托辣斯法。一、謝爾曼法案,規定基本被禁止的托辣斯活動,通常牽涉到操縱價格(競爭對手協議提高、降低或穩定價格)、分配顧客(競爭對手協議指定銷售地區或顧客)、圍標(競爭對手協議由哪家公司得標)等。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規範傷害競爭的行為;三、克萊頓法案,規範謝爾曼法案未明文禁止的特定行為,如合併及購併等。
霍蘭表示,從反傾銷法與反托辣斯法中,可學到的公司治理課題,就是外國公司的董事必須持續不斷履行受任人的忠實義務,以監督公司活動。
霍蘭說,董事會須建立一套監督系統,一旦有與反傾銷或反托辣斯相關的問題在發展,須立即通報董事。藉由加強公司治理,公司可避免成本高昂且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在全球市場競爭取得優勢。
【2011/10/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