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解禁 須繳清欠稅罰鍰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欠稅人或欠稅的公司負責人將遭限制出境,如果要解除出境限制,則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許多人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讓欠稅餘額低於限制出境的金額標準,就可以被解除出境。依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須全數結清,才可解除。
國稅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稅加罰鍰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就會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公司負責人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稅案如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限制出境的門檻調高到個人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300萬元以上。
國稅局舉例,甲君因欠繳多筆個人綜所稅遭限制出境,合計150萬元,但他卻因生病,急欲赴美就醫,於是繳納60萬元,使欠稅金額由150萬元降到90萬元。甲君認為,欠稅已低於個人限制出境標準100萬元,應可以出境。
國稅局指出,依規定一旦欠稅人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的欠稅和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被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得以提供與稅額相當價值擔保品解除出境限制,包括黃金、政府發行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房屋土地等。
國稅局表示,並沒有特殊排除條款,任何人都不得向稅局提出理由請求豁免。不過,欠稅限制出境期限只有五年,五年後雖然稅局仍會追稅,但不再限制出境。
【2011/08/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