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 緊盯高價進口展品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04
進口供展覽但未取得證明的高價奢華貨物,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計稅基礎,確定要與關稅脫勾。財政部明令,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的進口展覽物品,但已達奢侈稅課徵標準者,一律全額計算奢侈稅,不得比照關稅改以租賃費名義,以貨價十分之一從低課稅。
財政部這項最新解釋,將使6月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時,首宗進口供展覽用的山貓皮大衣,必須從高按實價課稅,補徵約30萬元奢侈稅。
依據財政部的最新解釋,企業或個人自國外進口貨物僅供展覽,未從事銷售,必須取得主管機關國稅局的核准函,才可以享有免稅,否則即需按申報進口價格全額課徵奢侈稅。
不過,進口供展覽的貨物,如果無法取得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向海關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的案件,仍可按現行申報完稅價格的十分之一課稅不變,與奢侈稅計算基礎並不同。
奢侈稅6月1日開徵時,隔日(2日)即有進口人自香港進口一件申報價值279萬元的山貓皮製大衣,進口人主張山貓皮衣非供銷售,只是用來私人展示,但因沒有國稅局核准函,加上山貓皮衣屬於保育類製品,海關按其展期一個月,以租賃費(即完稅價的十分之一的價格)計徵關稅後,再計算奢侈稅2,561元。
海關向當事人收取2,561元奢侈稅後,也同時以其申報完稅價的全額另行計算一道「押款費」,當時即為避免奢侈稅與關稅對展覽物品的完稅價格認定不一時,事後可以押款費做為稅捐保全之用,不致漏課奢侈稅。
財部昨(3)日發布最新解釋,進口貨物課徵奢侈稅所指的關稅完稅價格,為進口特種貨物本身的完稅價格。依據78 年6月2日台財關第780178086號函規定,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案件,其課徵關稅的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申報完稅價的十分之一),不適用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08/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