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薪資 不宜採級距表
2011-07-20 01:4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薪酬委員會對經理人薪酬處理方式
大型上市公司須在9月30日前完成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但薪酬委員會對於經理人的薪酬可否以總額訂定,業界有疑慮。中華公司治理常務理事陳清祥昨天指出,薪酬委員會應依個人表現等評估訂定經理人薪酬,不宜以薪資級距表取代個別經理人薪酬審核。
根據金管會公布的「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公司,9月30日前要完成薪酬委員會設置,且至少召開1次會議;實收資本額未達100億的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前設置完成。
據指出,部分上市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後,對於經理人的薪酬擬以「總額方式」辦理,部分公司並認為,公司可以訂定經理人的薪資級距表,以取代薪酬委員會對個別經理人薪酬的審核。
本身是勤業眾信副董事長陳清祥指出,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薪酬委員會在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的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時,應依據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的關連合理性等原則,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的薪酬。
陳清祥說,因此,薪酬委員會應依個人表現評估訂定經理人薪資報酬,不宜以薪資級距表取代個別薪資報酬的審核。
至於公司新任用經理人的薪酬,是否應經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始得任用?陳清祥認為,公司在新任用經理人時,可自行決定是否先依據薪酬委員會訂定的規定核定其薪酬,然後再由薪酬委員會定期評估並訂定,或須經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才開始任用。
陳清祥並認為,經理人的薪酬,應經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依規定不得授權公司執行長或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