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 減資退股款 非現金也OK
2011-06-29 00:58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訂後公司得辦理事項
公司法新修條文7月1日正式施行,公司若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新法規定可以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來退股,但要注意的是,該項財產的價值,在送股東會決議前,應送會計師查核簽證才有效。
6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1條公司法新修條文,總統預定今(29)日公告,7月1日起生效。
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藍聰金表示,新法若干條文對公司執行諸如撤銷公開發行等程序,與舊法有所不同,上市櫃等公開發行公司在實務運作時應特別注意。
舉例來說,公司若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新法規定得以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來做,但退款的財產或抵充的數額,須經股東會決議,也要經收受該財產的股東同意,更重要的是,該項財產的價值,在送股東會決議前,就應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確保退還財產的估價是合理,免於事後產生爭議,發生效力上的疑慮。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要向金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舊規定是,過半數的股東出席股東會,再經股東會過半數的股東通過即可。但新法明定,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才算數,也就是必須三分之二股東出席股東會,並經出席股東過半數通過才合法。
藍聰金說,倘若有公司在新法上路前,就召開股東會並自行在公司章程自訂「撤銷公開發行,應經股東會決議」,如果所訂的決議方法與新法規定不符,該章程條文將因違反新法規定而無效,但公司也不必急於立即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修正或刪除,只要在明年股東會辦理修正或刪除就可以。
在收回公司特別股方面,藍聰金指出,新法規定,公司就算沒有盈餘或現金,也可以在公司有需要時辦理收回特別股,方式是「可以直接向銀行借貸」,作為辦理該項收回及減資銷除股本的程序;這點與舊法一定要有盈餘或發行新股籌資的限制大不同。
此外新法增訂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最多得限制員工兩年內不得轉讓,這在新法生效日起就可以辦理;至於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的方式,仍有待證期局訂定辦法發佈施行後才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