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參展退稅 添八互惠國

國外參展退稅 添八互惠國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6.16


搶商機,財政部再與法國等八個國家達成互惠協議,兩國廠商的參展行為,相關支出將可申請退還營業稅。這項優惠退稅措施,有助減輕台商赴國外參展的成本,新增八個互惠國家,退稅時效均溯及去(99)年7月1日起生效。

基於互惠原則,從去年7月1日起,政府提供包括德國、瑞士等國來台參展或舉辦臨時商務活動的外商事業,購買與展覽或商務活動有關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全年總額達新台幣5,000元者,即可在次年上半年申請退稅。同樣,台商赴德國及瑞士參展者,也可獲得退稅優惠。

財政部昨(15)日指出,法國、英國、荷蘭、芬蘭、以色列、愛爾蘭、澳大利亞、奧地利等八個國家,也已同意提供台商赴該國參展,享有退稅優惠的權利。雙方並同意追溯至去年7月1日起生效。總計目前共有17個家提供相互退稅。

在追溯退稅生效時限下,財政部說,去年曾經去法國等國,或法國等國廠商曾來台參展者,與參展相關的支出內含的營業稅款達一定金額時,即具有退稅資格,可以各自向參展國申請退稅。

由於歐洲國家的營業稅率多數都在10%以上,我國營業稅率則只有5%,外銷參展退稅措施,相對對台商較為有利。

鼓勵外商來台參展的退稅措施,自去年7月1日實施,第一個提供台灣互惠退稅措施的是德國,德國營業稅率為19%。

依台灣規定,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外商,來台購買貨物或勞務總額內含稅額逾台幣5,000元(相當含稅消費額達10.5萬),可退稅消費項目須與參展有關,例如考察、市調等即可申請。台商赴這17個國家參展,財政部提醒,也要注意其相關的退稅門檻及適用範圍,例如荷蘭最低退稅金額是50歐元;英國規定退稅申請時間超過三個月但少於一年者,最低退稅額度為130英磅。



【2011/06/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