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未分配盈餘加稅 不應傷及無辜
【經濟日報╱林東翹】 2011.05.13
所得稅法於民國98年5月修正,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為20%,隨即又因產業創新條例僅保留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因此,政府為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期減少的租稅利益回饋企業、強化我國投資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遂於99年6月再次修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0%再度調降為17%,並追溯自99年度起開始實施。
當營所稅稅率調降為17%而未分配盈餘稅維持10%稅率時,公司若發放股利,則國內個人股東綜合所得稅適用40%者,須再追補繳納23%稅款(兩稅合一下,40%減17%),理論上公司大股東有可能因此選擇暫不分配盈餘,而由公司繳納10%未分配盈餘稅款。
在此情形下,有論者提及可能會誘使企業藉不分配盈餘為個人股東延緩其綜合所得稅負,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主張將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提高至15%或就超過資本額一定比率者課徵15%,藉此降低股東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誘因。
以表格來分析,先假設公司均保留盈餘未作分配(僅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在各種不同營所稅稅率及未分配盈餘稅稅率組合情形下,公司盈餘實質稅負(率)如表:
筆者認為,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稅率提高至15%(情況四),雖可縮減企業與個人之間稅率差距,然與營所稅稅率調降至17%結果(情況三)相較,公司盈餘所含實質稅負卻是加重4.15%(29.45%減25.3%),形同營所稅降稅至17%效益被抵銷一半(25%減17%為8%),該(情況四)實質稅負又較第一次稅率調降至20%(情況二)為高,顯示現在若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提高,已與當初欲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期減少租稅減免利益,藉由營所稅稅率調降至17%回饋予企業原意,大打折扣。
再者,我國公司依股東成員身分初略分為三類:(1)上市、櫃公司,是有一定股利政策,當年度盈餘需依章程及股東會決議配發一定成數予股東,不致因營所稅與個人稅最高稅率差14.7%(情況三,40%減25.3%),而影響股利分配決策;(2)未上市、櫃公司部分,股利政策相對上、市櫃公司較有彈性,有可能基於個人稅和營所稅稅率差距考量,將盈餘保留於公司而暫不分配予個人;(3)外商公司部分,盈餘匯出扣繳稅率為20%(除非另有租稅協定規定),而非為居住者的40%,且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均可於一定情形下抵減股利扣繳稅款,因此理論上,外商公司並無如國內個人股東有重大稅率差異,而致利用不分配盈餘以達延緩稅負情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分配盈餘是公司儲蓄,其決定是否分配盈餘,與公司的營運策略、擴張計畫、周轉準備等整體資本支出狀況有關,不會僅因稅負增加的考量而加速分配盈餘。當政府決策當局考量是否須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時,應依據更精準數據來決策:例如,先分析每年究竟有多少家的公司不分配盈餘?而不分配盈餘者,是何種型態的公司?對國家稅收影響有多少?若決策應予調增稅率,亦應考量如此是否能對症下藥、避免傷及無辜,另訂定適用門檻。
如: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實收資本額或其他標準一定數額以上者,始予以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此方能對原先預期營所稅稅率調降帶來諸多效益,並將「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所生負面衝擊」最小化,亦即,若要修訂未分配盈餘稅率,實可作更精確評估與審慎規劃,以取得租稅公平與經濟發展間衡平。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11/05/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