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虧損 須揭露董監薪酬
2010-12-08 00:59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金管會「抓肥貓」愈來愈嚴厲,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明年起一旦發生年度虧損,就要揭露每位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非子公司的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業務執行費用,通通要填表揭露,嚴格防止虧損企業發生自肥的漏洞。此項要求,被金管會列為與公司治理強化有直接關聯。
新規定最大差異,是從現行規範「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的條件,修正為「最近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也就是一旦當年度企業發生虧損,包括子公司以外的轉投資事業,次年隨即要公開董監事酬勞。
依據證期局統計,98年有發生財務虧損的公開發行公司,總家數391家,97、98年連續發生虧損則有240家,為了解此項新措施對企業的可能衝擊,證期局曾經過沙盤模擬,事實上99年度上半年度虧損的家數很少,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選在明年起實施新法,是適當的時機點。
上述規定,在證期局研擬修正的「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中,同時也對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的記載事項,提出新的規定,對於來台初次掛牌上市(IPO)的外國企業,要求必須揭露陸資持股比例,有意從公開的股東結構資訊,讓陸資無法偷偷摸摸流入台灣資本市場。
吳桂茂表示,金管會是經過參酌國際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研擬上述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及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的揭露,企業的年報中亦需載明履行社會責任、誠信經營和採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