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等損害發生減損他人商標信譽=侵權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2.06
經濟部加強保護著名商標,未來明知是他人的著名註冊商標,卻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得該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可能因此減損,就可視為侵害商標權,不必等到有實際損害發生,才算侵害商標權。
經濟部官員表示,現行規定侵害商標權必須等到有實際損害情形發生時,才可主張商標權,無法在損害發生前有效預防,且著名商標權人要舉證證明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有實際減損情形相當困難。
官員指出,美商標修正法案將「可能」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情況,納入侵害商標權範圍,因此本次修正「商標法」時一併納入,避免和國際對著名商標保護不同。
【2010/12/05 經濟日報】